中共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隆阳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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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3429-4-02_F/2017-0414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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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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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4-12

中共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文件

隆信发〔2017〕12号

中共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

隆阳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隆阳区信访事项建议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7年4月6日

隆阳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依法快速办理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国信发〔2016〕8号)、《保山市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在受理、转送、办理、送达等环节实行快捷处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就地调查,就地协调,就地处理,推动信访事项快办快结。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五)其他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传真、邮寄、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云南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的,可以通过传真、邮寄、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云南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转交办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把简易办理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鼓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通过简易办理,快速高效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督办指导,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快速办结。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敷衍塞责、不及时解决合理合法诉求、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中共隆阳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2017年4月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