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的通告
- 索引号
- 01525764-2/2025040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4-02
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的通告
广大群众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好校园周边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各流动摊贩在板桥镇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道路两侧摆摊设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以及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学生上学、放学能够安全顺畅通行。
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禁止出店占道经营,禁止售卖“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过期的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酒吧、休闲屋、按摩房、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等经营性娱乐场所。校园周边各商铺不得租赁手机给在校学生,严禁给学生提供手机充电和存放手机的场所。
四、各商家、经营户、驾驶员、家长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村、学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学校周边所有流动摊点要做到入店经营、规范经营。
五、板桥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队、派出所等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公告发布后仍存在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对在整治工作中有暴力抗法或妨碍、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板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