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01525700-1/20241028-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0-28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纪委。

第八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