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31031-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31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中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删减后公开。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公开发布: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明确属性为“删减后公开”。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股室(事业单位)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核稿人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机构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七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八条 印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或“此件删减后公开”。
第九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办理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当自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