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1017-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0-17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副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性工作,并对局各股室、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在媒体上公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公开;需要在网站上公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公开;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股室、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和其它行政权力等。
(四)重要信息。包括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重点行业领域信息。
(五)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单位未掌握该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者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八)属于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九)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责任股室、事业单位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由信息产生责任股室、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公开意见,并签字;
由信息产生责任股室、事业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查;
由主要领导批准;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掌握的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告知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以草案形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不编制、不公开或者不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义务,或者统计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政府信息的;
(五)擅自提供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