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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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27-1-10_B/2015-090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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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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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局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1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规定…………………………2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3

第五章  学习制度……………………………………4

第六章 会议制度……………………………………6

第七章  督查工作制度………………………………8

第八章  公文处理制度………………………………10

第九章  公章管理制度………………………………13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14

第十一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24

第十二章  车辆管理制度……………………………28

第十三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30

第十四章 考勤管理规定……………………………31

第十五章 人员流动管理规定………………………35

第十六章  机关作风问责办法………………………36

第十七章  谈话制度…………………………………42

第十八章 作风纪律规定……………………………44

第十九章  附则………………………………………4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全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部门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团结务实创新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创新型、实干型队伍。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优质、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健全监督制度,抓好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

第二章        局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或局长委托负责的其他工作,并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区内一般会议及其它活动原则上按照分工由办公室通知领导参会;区外会议及区内重要会议由办公室请示局长确定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得出现缺席或替会现象,参会需提出重要决策、意见建议的,事先须经局领导班子统一意见或报局长批准,形成明确态度。会议决定事项须及时报告局长或通报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或书记、局长委托负责的其他工作;纪委书记在区纪委和局党委领导下,依照党章、党纪行使检查监督权。局领导要加强沟通协调,重要事项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局领导实行AB角补位制度,在外学习、出差期间,相互对应代管其工作。局长在外期间,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局长决定的事项,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要各尽其责,抓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规定

第九条  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区简政放权、简化行政许可程序的各项规定,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来往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严肃办事纪律,实现行政审批的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主动商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二条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重要行政审批、合同、应诉法律文书等须经法律顾问审查把关或交由法律顾问(律师)起草。法律纠纷事项的解决由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办理解决。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按照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研究、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关全局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党务、人事任免、人员调动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党委书记与党委成员召开局党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对政策性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决策前听证和决策后公示制度,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协助做好公示和听证工作,公示应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以正德博学、团结拼搏为己任,努力学习科学理论和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和业务知识水平,增强业务技能。办公室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的责任部门,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

1.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学习范围为全局干部职工,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周一上午800集中组织学习(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办公室负责学习的签到、会议记录及学习内容的准备。

2.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学习范围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理论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业务知识学习由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个季度学习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办公室负责学习的签到、会议记录及学习内容的准备。

(二)个人自学。按照注重导向性、知识性和可读性的要求,办公室负责向干部职工推荐优秀读物,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习惯。

(三)现场学习培训。围绕全局开展的重点工程项目,适时组织干部职工到重点工程项目点进行现场学习培训,提升干部职工开展项目工作的能力。涉及工程项目的部门负责现场讲解、培训。

(四)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组织干部职工到省内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比较出色的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参加考察学习的干部职工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写一篇主题考察报告。适时邀请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知识讲座。

第二十条  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学习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区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

(二)业务知识。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建筑业、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综合知识。深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个人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按规定于每年6月、12月下旬由部门统一收集后交办公室查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函授教育和网络教育等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习考勤管理。干部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请假,不请假者按缺勤处理因故未参加学习的,必须及时补课。学习考勤将作为干部职工各种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等制度。

(一)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委员、非局党委委员的局领导(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时间),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记录。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局党政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组织机构的调整,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讨论研究其他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局长确定召开时间),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记录。主要内容是:通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研究处理并解决行政及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汇报专项工作事项;研究资金支出事项(5000元以上);讨论研究其他需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专项工作。

(三)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局长确定召开时间),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记录。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全局重要工作;听取各部门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处理并解决相关问题;通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事项;讨论研究其他需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涉及专项工作事项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事项;研究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记录。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全局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等会议研究的议题,需形成规范的书面汇报材料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报送办公室(附电子文档),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在会上分发。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梳理会议议题、起草会议纪要,并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局主要领导请假;需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安排好替会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需干部职工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分别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会议考勤管理。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请假,不请假者按缺勤处理会议考勤将作为干部职工各种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重大事项、日常工作、机关作风、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及通报。

第三十条  实行重点督查与平时督查相结合的督查方法,每月或每季度视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对不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或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  督查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决定事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干部职工的机关作风情况。

(五)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其它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督查程序

(一)重要文件、重大事项、会议工作部署、领导交办等事项。

1.登记交办。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经局领导批示后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2.催促办理。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承办部门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督办事项,应主要催促主办部门搞好协调。对到时限未办理完的,办公室填写《工作督查催办单》,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完结。

3.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理完后,承办部门应将落实情况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做好登记、立卷归档工作,保证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便于备查。

(二)机关作风、制度落实等督查事项,办公室不定期现场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逾期或办理落实质量不高的承办件,办公室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作跟踪督查。如确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无故延误或办理落实质量较差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作检讨;对因部门延误或办理落实质量较差导致全局被通报的,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对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1.迟到、早退的(含上班、开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每次罚款50元,缺勤(旷工)的每次罚款100元。上班时间串岗、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炒股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每次罚款50元。

2. 被市区纪委及相关部门查处、通报的,每次罚款200元。
   (三)一年内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部门,部门年终综合管理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八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应按规定做好签收、登记、拟办、承办、交办、传阅、办复(发文)等工作;发文办理应按规定做好复核、登记、印刷、核发等程序;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一)收文办理。

1. 管理。凡收到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拟办、交办、传阅和保管,并按发文机关的要求进行定期清点,按期清退。局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出席会议带回的公文,要及时送交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2. 办理。收文由办公室当天进行文件登记,并附文件处理单。收发人员要根据文件的密级、急缓程度进行分类整理,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拟办意见于收文当天呈送局主要领导传阅、批示,并印发给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紧急公文,随收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传阅。文件要严格按照传阅范围进行传阅,在传阅过程中,不得扣留文件,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场所。文件传阅当天,收发人员提醒局领导阅件,第二天上午8点收发人员收回文件,再依次传阅。凡领导阅批的文件,办公室必须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文件传阅完毕后,收发人员要及时归档。

4. 借文。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者,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用完后及时送还,严防丢失。

5. 保密。在办理、传阅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发文办理。发文应当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便函或电子文档发文的不以正式文件行文;发文目的要明确,依据充分,概念准确,文字简洁,适用范围和政策界限相适应,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行文;公文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规范汉字和计量单位,撰写、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繁体字、简体字,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符合存档要求;办公室协调起草并负责各类公文的制发、审核把关、办理及管理工作,其它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不设置独立办文程序。

1.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按照文件内容由对口业务部门承办拟稿,部门负责人校核签注意见,再按公文性质、类别分别报分管领导或局长、党委书记签批。

请示、报告、决定、批复、函及汇报材料、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公文、数据报表、新闻通稿等须报局长签批;通知、意见、回复、一般会议纪要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党委材料需报党委书记签批;纪委材料需报纪委书记签批。

2. 公文复核。经领导签批同意发文的文稿,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复核,在复核中发现不妥或有疑问的,应及时报告签发文件的领导,核稿人不能擅自作主修改。

3. 公文印发。公文须于领导签发当天及时印发,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做好编号管理、登记。印制好的红头文件,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报送,特殊公文由拟稿部门报送,文件报送要及时、准确、安全。

(三)公文归档。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应将收文及发文(附领导签批的发文拟稿原件)分类保管,按年度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六条  拟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将草拟文稿先送法规股审阅,确保拟制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拟发文件的内容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会签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主办会签的公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并报局长签批后,办公室方可盖章。

第九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章包括行政、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除房屋产权股(含交易中心)、财务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外,其余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管理。专管人员外出期间,公章应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为保管。

第四十条  日常工作使用公章,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行政公章。

1.局行政公章:红头文件和人事、账目款项、重要数据、证明等文件材料及个人贷款、担保、落户口等加盖公章的,须经局长签批方可用印;一般材料报送、部门正常业务办理,须经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2.行政股室行政公章(标准定额股、房屋产权股):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3.事业单位行政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二)党委公章。须经党委书记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纪委公章。须经纪委书记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工会公章。须经工会主席签批后方可用印。

(五)团委公章。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六)财务专用章。按财务报帐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第四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用印部门须将局领导签批件报办公室留存,并在盖章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原则上公章不得带出在外使用,如需带出在外使用的,须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外借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住建局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决杜绝财务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及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预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区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含实物),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列入收入预算,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资金,要及时缴入非税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应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要严格控制。

    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结合单位本年度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计划,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

(四)对财政下达的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十六条  支出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软硬件设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三)支出报账管理。

1. 局机关核算部门的报帐管理。报账程序为:报账员按规定填写单据→计划财务股审核→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局长审批→计划财务股报帐。单项资金支出管理: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支出,事先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事先报请局长同意后方可支出;5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由部门报请示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任何支出不得先支出后报告,支出前必须按程序报告。

2. 二级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的报帐管理。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法人(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实行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其审批程序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于本年度110日前做出当年支出用款计划→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按审核后的支出用款计划执行。同时实行备案制,每月支出前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根据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召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领导班子会讨论,如遇特殊支出事项,上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结果及每月收支情况月报表、资产负债表于次月15日前报计划财务股备案并上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由局领导班子会议据实调整。

3. 各部门必须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部门各项支出的报帐管理。报账员要认真检查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并将原始单据及相关付款证明作为报账依据,最后填写结算单按程序报账。各部门当月发生的支出,必须在次月10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  采购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局机关及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

1. 局机关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其流程为:各股室报请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2.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其流程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报请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八条  结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区级财政部门同意,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 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付款等,应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日常公务开支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转账支付。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转存至开户银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出纳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每月与银行、会计的核对必须准确无误。

(五)单位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当月5日前借款,应在当月底报销;当月20日后借款,应在次月底报销,借款不得跨年归还),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

(七)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票据专管员1名。按规定使用的各类票据应妥善保管好,做好票据的领购、保管、上缴、核销工作。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五)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区级财政部门批准。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七)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财务机构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管理规定,配备财会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设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二)单位财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出现会计、出纳一人兼和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四)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并报局计划财务股备案。

(五)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清册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局纪委、分管领导、局计划财务股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三)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四)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 单位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 应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 对于按规定应上缴非税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五)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 各项支出应做到厉行节约、经济实效。

2. 各项支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应做到合理、规范,无超标准支出。

3. 划清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

4.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应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六)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包括:

    1. 现金使用应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2.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 对各项负债应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现象。

    4. 各项存货应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应齐全,制度应健全,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及被盗情况。

    5. 存货和固定资产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完成年终决算,次年5个月内必须完成对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局计划财务股备案。

(九)局纪委、计划财务股应组织人员每半年对独立核算的二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日常检查视情况抽查。

第十一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差旅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派出工作队及抽调各指挥部的人员不在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或文件要求出差的,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事由、出行路线、出差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表应逐级进行审批,在辖区内出差,须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辖区外出差,须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报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交通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飞机:经济舱。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1.标准

省外: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内市外: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330/人·天,其他人员300/人·天。

市内(含区内下乡):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330/人·天,其他人员240/人·天。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不低于20/人·天。

(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到省外、省内(含市内)出差的100/人·天。其中,到板桥镇、河图镇、汉庄镇、辛街乡、金鸡乡5个乡镇下乡的50/人·天,到其他乡镇下乡的100/人·天。

2区内下乡的伙食补助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有乡镇、村(社区)等接待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取得的税务发票作为差旅费凭证附件,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次数交纳的费用方可报销。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通费用。

1.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80/人·天,区外市内出差60/人·天。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  报销管理

(一)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的干部职工,在返回单位后10天之内按财务报帐程序逐级审批报账。报帐时应当如实填写“差旅费报告表”,并附出差申请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及住户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代出具的住宿收据,自行用餐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同一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几次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县城及县城以上住宿费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凭条。

住宿群众家里的,由住户开具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代出具的收据,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伙食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区外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财务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隆阳城区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在永昌、兰城街道执行公务及到保山机场接送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办公室对全局所有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明确车辆的责任人、责任领导;各部门固定使用的车辆,必须服从办公室的调配,日常的使用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调度安排。

第五十七条  公务用车粘贴全区统一标识,不得擅自涂改或撕除,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必须将车辆定点停放在局机关院内。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核定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做好监督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一)车辆维修。

1.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维修前须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车辆报修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维修。未经审批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车辆出差需修理时,应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经核实后,再报请主要领导审批。

2.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批;维修费用在50010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维修费用在100050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须报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3.车辆修理结束后,驾驶员须逐项仔细检查核实维修情况及金额。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与维修厂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与定点维修厂合作关系,驾驶员视情节轻重,局纪委给予相应处分,并给予2000元的处罚。

(二)车辆油料管理。

1. 实行定点加油站加油,完成后认真核对加油数量及金额,并签字认可。不允许使用现金或其它容器加油,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进行加油的,应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油。

2.办公室应结合车辆状况及里程表数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车辆的加油记录,杜绝各种图谋私利行为的发生。

(三)车辆保洁管理。车辆必须到定点洗车场清洗,清洗完毕后认真填写洗车登记表,到其它洗车点洗车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车辆保险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应及时办理购买手续。

(五)车辆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管理。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用先由驾驶员垫支,保存好费用单据,并在费用单据上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和目的地,不得虚报、假报,由财务股和办公室审核后,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销。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车辆的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发现和排除,确保车辆的清洁和良好运行状态。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及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所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局纪委给予相应处分,并给予驾驶员2000元的处罚。

(二)因公外出或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主观因素(如酗酒)的,视情况给予处分,并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客观因素(如无责任或次要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相关责任。其它时间(下班时间)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含文具事务用品、办公耗材、日杂百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均由办公室按照采购程序统一购买、发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品消耗和使用情况,于每年1230日前编制次年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各部门须每季度月底上报下季度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办公室按季度采购办公用品;在年度计划外急需增加的办公用品由部门上报请示,报局长同意后方可购买,需采购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的信笺由办公室购买发放,其它办公用品按照采购程序自行购买。

第六十三条  办公室必须建立购买、发放登记薄,按照购后入账,领取签字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库存管理,定期公布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绝浪费和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办公用品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申请修理,无法使用的上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财务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办公用品遗失由使用人照价赔偿;职工调动、离职时,要与本部门管理员办理办公用品交接手续,未进行移交而导致办公用品遗失的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赔偿。

第十四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由局纪委、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对部门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明确1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统计及填报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

第六十七条  请销假管理

(一)请假类别: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病假、事假等9类假。 

(二)请假程序:请假人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到办公室销假。

(三)审批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在工作日期间请假离开隆阳区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2. 二级班子成员: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离开隆阳区的,须向主要领导报告。

3. 局班子成员: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请假时限。

1.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请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3.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5天。

4.丧假。丧假时间为1-3天,是指干部职工中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请的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产假、看护假、节育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

6.病假。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院、保山市安利医院)出具的证明;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中风偏瘫;患结核病、乙型肝炎等传染病处于活动期的;工伤、患职业病及其它疑难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工作的。

1)因病医疗期尚未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调整岗位继续工作的,均达不到请病假休息治疗的条件。

2)因病需请假休息治疗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为十二个月。对特殊疾病,如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瘫痪等的工作人员,在休息治疗假满尚未痊愈的,可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书而延期。

7.事假。事假指除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病假外,干部职工因私事需请的假。原则上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次,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

(五)请销假管理以有利于单位管理为原则,以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六)干部职工请假的,应提前两天以上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应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无医院出具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予以辞退。

第六十九条  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依据《隆阳区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第六条第四款,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条  事业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章 人员流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流动调配管理。新录(聘)用、调入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3年及以上(含试用期),方可提出流动申请,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十二条  借用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借,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外借;本单位部门之间借用,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本单位借用外单位工作人员,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严格考察借用人员综合素质,借用对象确认后,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借用。

第七十三条  调岗管理。工作人员岗位一律服从局内部安排,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调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岗的,由当事人提出调岗申请,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人员参加其他招录(聘)考试,原则上须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方可报考,特殊情况需报考的,本人在报考前提交申请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未征得同意而擅自报考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新进人员管理。签约招聘的事业人员,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时,与区住建局签订《工作服务承诺书》;非签约招聘的事业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与区住建局签订《工作服务承诺书》;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办理完录用手续后,与区住建局签订《工作服务承诺书》;新调入人员,在相关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区住建局签订《工作服务承诺书》;借用人员,必须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六章 机关作风问责办法

第七十六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履责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等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住建局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问责情形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1.执行局党政班子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3.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4.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5.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二)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1.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4.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的;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决策干扰了区委、政府、本局的工作部署的;未认真执行本局的决策及工作任务,影响本局整体形象及工作进展的。

5.对本局工作安排、部署或领导批示累计5次以上未按要求及时办结、累计3次以上未办的。

6.对本局所下达的年度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7.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8.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9.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10.对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误给单位或部门造成影响的。

11.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1.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的。

2.违反工作保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

4.月旷工2天以上或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

5.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6.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7.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捞好处的。

8.违反规定,工作日期间酗酒影响工作的。

9.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继续或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未能及时清楚告知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实施行政事业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1.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3.违反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5.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擅自恢复收取或恢复原标准收费的。

6.利用职权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以及重复收费的。

7.设立小金库、挪用单位资金的。

(六)其它情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举报且附有相关证据经查实的。

2.上级机关批评或通报的。

3.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信访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5.本局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问责方式及适用

(一)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公开道歉(适用于领导干部)。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待岗。

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9.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的方式问责。

(三)问责的处理程序。

1.问责处理程序由局办公室(局纪委)根据以上所列情形适时启动。

2.问责的信息来源: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明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及其它渠道反映的;局办公室(局纪委)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督察和抽查时发现的;在日常工作中,局党委、纪委提供的相关信息。

3.凡受到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问责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受到停职检查、待岗、免职、辞退等问责形式之一的当事人,取消其当年各项考核奖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要做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七章 谈话制度

第八十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  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住建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八十二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认识、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等。

第八十三条  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从实际需要出发,一年至少谈话一次,以个别谈话为主。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单位新进、调入人员或职工岗位发生变动时。

(二)干部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三)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四)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五)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六)群众对干部在作风、品行、廉洁等方面有反映需给予提醒时。

(七)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八)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九)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十)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十一)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情况。

第八十四条  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股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股室工作人员由股室负责人负责;单位新进、调入等其它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局党委和纪委确定。

第八十六条  领导同志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及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八十七条  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对在谈话中要求做出书面回复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回复。

第八十八条  谈话应遵循相互平等、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教育疏导、经常及时等原则。

第八十九条  谈话时要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批评帮助,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九十条  谈话的内容应当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第九十一条  对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九十二条  建立谈心谈话档案。负责谈话的同志必须将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干部职工谈话记录表。

第十八章 作风纪律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相关规定,改进党风、政风、行风、作风、学风、会风、文风,必须增强党性、衷心对党,提高素质、专心学习,珍惜岗位、用心工作,关注民生、真心服务,廉洁自律、纯心勤政,勇于创新、精心创造,必须扎实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密切联系群众,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努力营造团结协调、求真务实、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九十四条  严格遵守各项组织纪律规定,坚决执行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等会议做出的决定,切实贯彻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坚决杜绝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九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能职责亲自接待(阅批)并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回复当事人,切实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治维稳工作。

第九十六条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按时答复。认真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督查等机关和部门的专门监督,及时整改发现问题,按时回复整改意见。

九十七条  切实加强软环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坚决杜绝滥用职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九十八条  新闻单位对相关工作及人员的采访、专访活动,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专访。

第九十九条  干部职工必须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廉政管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廉洁勤政。

第一百条  干部职工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休息时间有紧急工作安排,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查催办单

2.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文制发签批卡

3.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外借审批表

4.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差申请表

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车辆报修单

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假审批表

     7.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谈话记录表

8.工作服务承诺书

 

 

20141217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查催办单

 

标题

 

 

催办

内容

 

 

承办  部门

 

 

催办

原因

 

 

催办

要求

 

 

部门签收人

签收人姓名:                        

 

督查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文制发签批卡

 

文件名称

 

文号

 

 

份数

 

密级

 

主送

 

抄送

 

发至

 

拟稿股室

 

承办人

 

办公室审核意见

 

股室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批示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外借审批表

 

部门名称

 

借 用 人

 

借用事由

 

借用时限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时间: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差申请表

                      

   

 

出差人员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日至           日,共     天。

出差地点

 

对方是否安排   用餐及住宿

 

单位派车车牌号

  

拟乘交通工具

 

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领导  审批

 

主要领导 审批

 

  

 

说明:1. 本申请单必须提前两天上报审批,必须填报真实、准确。                                                                                  2. 差旅费报销时必须附上本申请表。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车辆报修单

车牌号码

所属股室

维修日期

维修地点

 M-

 

 

 

维修项目(附清单)及报价:

 

驾驶员意见:

股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意见:

财务股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局主要领导意见:

备 注:

  明:

 1、车辆维修在5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批;

 2、车辆维修在500-10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车辆维修在1000-5000元以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4、车辆维修在5000元以上,须报请局务会议研究审批。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假审批表

 

    名:

所在部门:

请假理由:

 

 

请假时间:(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办公室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销假时间:                 请假人签名: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谈话记录表

 

谈话人

 

职务

 

被谈话人

 

  

 

 

 

地点

 

谈话内容:

 

 

 

 

 

 

 

 

 

 

 

 

 

 

 

工作服务承诺书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          通过             进入贵单位工作,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流动管理规定(试行)》,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二、认真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
三、本承诺书附承诺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流动管理规定(试行)》。
四、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工作单位、承诺人各持一份。
 
 
 
承诺人:         (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