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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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27-1-/2020-041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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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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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号)和《中共隆阳区委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区城镇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的职责。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四)承担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责。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或参与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承担全区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的职责。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建筑工程防雷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担全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组织或参与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九)承担全区城建档案管理的职责。负责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十)承担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修缮、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改造的职责。

(十一)承担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集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资质审批,城镇燃气企业、门站运营监管。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内的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监督检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天然气利用规划、计划,负责区级权限内天然气长输管网、门站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省、市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2.与保山市隆阳区气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保山市隆阳区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区级各专业部门负责。

3. 与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日常修缮。路灯管护、城市绿化管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职责由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4. 与保山市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承担新型墙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职责。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

第四条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办、接待、电子政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党群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制定资金开源节流方案。负责机关、机关工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资申报和机关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盘点审查及登记管理。组织开展财务预决算管理并做好立卷归档。负责财务独立核算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指导和规范住建行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综治、普法、法治、平安创建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接访、信访交办转办工作。参与处理权责范围内重大及突发信访事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完善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按照权责清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管理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责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城镇住房建设,协助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负责房地产市场相关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工作。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及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处物业投诉。起草或拟订物业服务、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相关政策。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复核、退出等工作。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销售价格测算报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股。监督管理建筑业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人实名制。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参与实施重大节能项目。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定期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及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负责建筑业相关统计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城市建设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负责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修缮。负责城市燃气运营行业管理。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作。依法查处城市建设、城市污水排入管网、燃气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村镇建设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集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重点小城镇培育建设。指导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指导移民建镇、撤乡并镇的工程项目建设。指导美丽集镇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民居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建筑工程防雷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抗震防震股。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拟订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监督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推广抗震防震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城建档案股。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的管理。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依法查处城建档案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局长4名,督查专员1名。

第六条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