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

索引号
01525530-5-10_C/2017-0113001
发文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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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20170113
浏览量
日期
2017-01-13

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016—2020年)行动计划》(云办发〔2016〕4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改拆结合、以拆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属地为主、综合治理,完善防控违法违规建筑的制度体系,健全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城乡发展面貌,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依法处理、检查验收、常态巡视等多种手段,分时、分区、分类、分期对城乡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以坝区、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全国重点镇、省级特色小镇、传统村落、各级各类示范村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到2016年底,严控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到2017—2019年,逐步处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到2020年,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得到坚决遏制、存量基本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

(一)2016年度。各州、市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违法违规建筑名称、类型、建设时间、位置、面积、违建业主、原因等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台账。在此基础上,尽快绘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全面梳理表格化系统,准确界定城乡违法违规建筑。2016年12月15日前,各州、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及表格。同步制定分类治理和整治工作方案,着手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30%以上。

(二)2017年度。根据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市、乡镇(含街道,下同)、集镇建成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区域、村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40%以上。

(三)2018年度。深入推进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基本完成全国重点镇、省级特色小镇以及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省级重点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新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等区域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50%以上。

(四)2019年度。基本完成全省城市、乡镇、集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65%以上。

(五)2020年度。进行治理收尾,巩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治理对象。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对象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建筑,以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重点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完成《云南省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办法》,制定查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建筑、全面禁止新建违法违规建筑的政策措施。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制定出台有关文件,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协调金融部门制定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限制管理措施。

(三)全面清查违法违规建筑。编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审核旧住宅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找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建筑,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提供准确依据。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认定,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违法事实清楚、拆除依据充分的违法违规建筑,恢复利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开展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整治,保障河道行洪畅通。

(四)坚持依法行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州、市、县、区

确定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机构,依法依规对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其他区域违法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协调法院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细化违法违规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案件的受理条件,区别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同情况,釆取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引发的信访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治理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釆纳,不予釆纳的要说明理由,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出具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要载明违法违规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违规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统筹兼顾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釆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并覆盖所有建制村。每个建制村按照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由乡镇选聘、考核,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巡查监督报告、服务并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等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村组、专管员四级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乡镇、建制村探索组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会,加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队伍建设,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有关责任。建立“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州、市、县、区、乡镇是违法违规建筑治理的责任主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整合调配各类资源,确保任务落实。建制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中的协助配合作用。

(二)提升规划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管控全域”的原贝IJ,釆取“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建设空间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提升完善各级各类法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划定城镇、村庄建设增长边界和各类管控界线,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风貌管控措施要求,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提供规划依据。

(三)创新工作方法。找准当地违法违规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善于做群众工作,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精神抓实工作。坚持融合推进,把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