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丙麻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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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8-5-06_A/2017-1231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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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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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6-10

丙麻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丙麻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丙政发〔2017〕45号

各村委会(社区),乡直各单位:

《丙麻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丙麻乡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丙麻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16〕203号)、《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隆政办发〔201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效推进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为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促进全乡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6月10日前,全乡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并进行公布。

(二)2017年7月1日起,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施关闭或搬迁;依法对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行限期整改。

(三)2017年7月1日起,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在禁养区、限养区外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须配套建设或升级改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设备。

(四)2017年1月1日起,对辖区范围内的限养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到2020年,全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0%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水安全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16〕203号);

6.《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隆政办发〔2017〕67号)。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以下区域或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

(1)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如岩溶水、裂隙水)水源取水点周边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地表水饮用水源取水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溪河堤岸两侧5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为禁养区。

2.河流水环境功能区

(1)一级支流:丙麻乡行政区域内东河丙麻段沿岸两侧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二级及以下支流:丙麻大河、丙麻小河、毕家寨河沿岸两侧1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集镇居民区

(1)乡镇集镇规划区域

丙麻乡镇集镇规划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农村科教文卫及居民集中居住区

①农村学校、幼儿园、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②农村、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公益林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为禁养区。

5.其他场所

(1)动物诊疗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30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以下区域或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

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如岩溶水、裂隙水)水源的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2)地表水饮用水源取水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取水口禁养区边界外延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溪河堤岸外延两侧5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为限养区。

2.河流水环境功能区

(1)一级支流:丙麻乡行政区域内东河丙麻段禁养区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二级及以下支流:丙麻大河、丙麻小河、毕家寨河禁养区边界两侧外延1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集镇居民区、扶贫易地搬迁点

(1)乡镇集镇规划区域

丙麻乡镇集镇规划区域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农村科教文卫及居民集中居住区

①农村学校、幼儿园、文体广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②农村、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15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扶贫易地搬迁点

丙麻集镇、太和集镇、白沙水搬迁点规划区域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4.其他场所

(1)动物诊疗场所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点)、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周边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5.禁养区以外根据乡镇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工作重点

(一)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丙麻乡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合理界定范围,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及《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禁养区内禁止安放项目,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实现限期关停或转迁。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使用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组织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由于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畅通各种信息渠道,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级成立由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乡环境保护部门,国土所、水管站、林业站、村规办、财政、扶贫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畜牧兽医工作站,由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全区畜禽养殖粪污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按照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划定范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水务、林业、村规办、财政、扶贫、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全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丙麻乡人民政府对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适养工作负总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层层抓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工作,落实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措施。

(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畅通各种信息渠道,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整治成果。

(四)按时上报方案。要按照时限要求,将本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上报丙麻乡农业综合服务部门,同时将划定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将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区农业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丙麻乡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全乡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初步方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四)报批公布。各乡直管单位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上报乡领导小组,经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区农业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丙麻乡成立由财政、国土、村庄规划、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丙麻乡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环保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农林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社区、村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村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丙麻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区。

(四)本方案适用于丙麻乡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方案公示期为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丙麻乡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