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丙麻乡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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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8-5-17_F/2018-0902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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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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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3-10

丙麻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丙麻乡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丙政发〔2018〕20号

各村委会(社区),乡直各单位:

《丙麻乡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丙麻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丙麻乡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乡农村贫困人员脱贫致富步伐,充分发挥在保障基本民生、助推精准扶贫脱贫等方面的政策兜低保障作用,根据《中共隆阳区委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隆发〔2015〕21号)、《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精准扶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兜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77号)和《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8〕9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习近平总书记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推进全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兜底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聚焦贫困地区、瞄准贫困人口、补齐退出短板,全力打赢2018年脱贫攻坚战,确保丙麻乡脱贫摘帽,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阳光机制。农村低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程序规范、措施得当,保障对象要精准,效果明显。

——坚持资源统筹、补助合理、应保尽保的兜底保障。整合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扶贫开发等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健全衔接配套的各项救助制度措施,集中定向投入补助,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努力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广泛动员社会捐助,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同时鼓励困难群众通过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实现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政策兜底保障工作机制。围绕“脱贫攻坚完成年”目标,对全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筛查,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动态调整保障一批、特困供养保障一批、医疗救助解困一批、临时救助帮扶一批等措施,将所有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政策兜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2018年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全面达标。

四、保障内容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达到“两线合一”,对2018年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区脱贫退出标准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8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在整村脱贫过程中没有自身发展能力,无力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并根据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收入及支出等综合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1)重点保障对象(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残疾(一至二级)、长年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艾滋病等)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或事实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月人均260元标准实施救助。(2)基本保障对象(B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三级或多重残疾的残疾人)、重病(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二级、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单亲家庭且供子女上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较长时间救助的家庭。按照月人均190元标准实施救助。(3)一般保障对象(C类):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需暂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按照月人均140元标准实施救助。对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残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每人每月40元发放护理补贴。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认定标准是: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5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500元/人/年),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特殊情形。

(1)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统一纳入特困人员给予保障。

6.救助标准。分散供养人员,按每人每月46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及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生活费,同时对特困供养人员中一、二级残疾人按一级残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每人每月40元发放护理补贴。

(三)医疗救助帮扶。根据省、市、区健康扶贫30条措施规定,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医疗保险衔接工作,按照民政部门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医疗救助全覆盖。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

2.开展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政策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医疗救助主要内容

(1)资助参保。民政部门按照标准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财政对建档卡贫困人口100%全额资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定额资助。民政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开展住院救助。取消门槛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具体实施方式为:一是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报销比例达到90%—95%,不再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区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80%—85%,剩余5%—10%给予医疗救助;市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0%—75%,剩余15%—20%给予医疗救助。在区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进行结算。三是外州市、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不到90%,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由建档立卡贫困户凭住院医保报销单据,到乡民政办填报《隆阳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4)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症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剩余5%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区级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资金实施救助,救助资金下发发后乡政府及时发放都救助对象手中。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患以上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通过居民医保等各种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且符合大病救助病种范围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已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报销的除外),可向乡政府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乡民政办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0%比例,从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大病救助,最高封顶线15000元。

(四)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解困。临时救助主要是对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造成住房、生活必需品严重损毁或人员伤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溺水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人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部分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由乡民政办依据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分档次进行审批发放,按每户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筛查工作,落实应保尽保。各村(社区)于2018年3月10日至3月25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的筛查工作,在此次筛查工作中,各村(社区)要加强同扶贫办的对接,以村级工作人员为主深入各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排查走访、入户核查,按照A、B、C三类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致贫原因等情况,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保障对象的重点应聚焦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中有多名重残、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实现全覆盖。对新增、调整变动的低保户要按申请、入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同时录入隆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增低保户必须提供《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图片资料,并在省低保系统中录入该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在审批页面的委托材料栏内将此图片资料进行上传,待核对中心与公安、车管、社保、工商、税务、住建、银行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后,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符合城乡低保相关条件规定的,由乡民政办在省低保系统内再审批通过。

(二)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保障对象的精准率。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动态管理要求,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的对象,分别按照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复审,根据其家庭经济收入、财产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要及时与扶贫部门共同做好各类对象的动态核查,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政策兜底范围给予保障。同时做好应保未保(漏保)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困难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标准,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将其家庭或个人纳入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

(三)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给予其个人及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农村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困难的,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金,根据社会救助各专项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一批、医疗救助解困一批、临时救助帮扶一批、财政兜底保障一批、社会捐助帮扶一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长任组长,扶贫分管领导、民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民政办、乡扶贫办、乡财政所、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合管办、乡计生办、乡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由乡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村(社区)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做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必须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兜底保障对象的调查落实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政策兜底保障,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是扶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各村(社区)要以抓好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此项工作纳入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认真做好政策兜底保障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与扶贫工作同布置、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确保政策兜底保障到位。各村(社区)要按照政策兜低保障内容和工作措施,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辖区内符合相关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调查核实工作,筛查出各村拟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及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25日以前,将筛查情况报乡民政办,为6月底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兜底保障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政策兜底保障对象筛查过程中,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隆民政发〔2017〕75号)精神,对不应纳入低保的十三种情形和特困供养的八种情形进行认真比对,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或以权谋私妨碍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的各级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乡纪委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乡民政办要加大对政策兜底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站所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