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关于餐饮户、肉类销售户、肉制品加工户规范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50303-0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3-03
各餐饮户、肉类销售户、肉制品加工户:
生猪、牛、羊、鸡等牲畜家禽肉类产品作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瓦渡乡餐饮户、肉类销售户、肉制品加工户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肉类产品的消费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可能携带病原体、残留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二、动物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须具有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提供的《肉制品检疫合格证》。对进口肉类产品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餐饮户、肉类销售户、肉制品加工户在采购和使用生猪、牛、羊、鸡等牲畜家禽肉类产品时,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文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检疫合格证》。
四、对于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肉类销售户,以及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餐饮户、肉制品加工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我们呼吁您坚守良知和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拒绝销售或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每一次的采购和销售决策,都应当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为首要考量。最后,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欢迎广大群众对肉类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如查证属实,我乡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