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人民政府关于瓦窑集镇综合整治的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604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18
各位经营户,广大集镇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瓦窑集镇秩序、净化公共空间、提升整体形象,切实解决集镇卫生“脏乱差”、摊贩“随意摆”、车辆“任性停”等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瓦窑实际,现就瓦窑集镇综合整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6年5月8日开始,到集镇规范运行为止。
二、整治主要内容
1. 整治占道经营。瓦窑集镇范围内严禁在主干道周边占道经营。现有摆放水果、早晚点、小吃、烧烤等摊点,相关经营者须于4月27日前入驻农贸市场经营。违反规定随意占道摆摊设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2. 严禁占用公共区域。严禁经营户私自占用停车位,在停车位上乱堆乱放。商品陈列必须在铺面外1.5米范围内,道路两侧商户不得占用人行道摆放商品、家具及工具等物品,道路及人行道上严禁私搭棚架、货架、遮阳伞等设施。
3. 规范车辆停放。所有车辆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及其他禁停区域。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须停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汽车车位;小型汽车、大型车辆需在划定的临时停车场及道路两侧停车位内有序停放。乱停乱放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4. 规范垃圾处置。临街商铺及住户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倾倒至垃圾桶、垃圾清运车内,不得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垃圾,不得向户外倾倒垃圾杂物、泼洒污水。违反规定随意处置垃圾、污染环境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5. 严禁污染河道。泔水(含活禽宰杀废弃物)等厨余垃圾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和瓦窑大河,必须将杂物用滤网过滤后打包投放到垃圾清运车内;所有商铺及个人不得将垃圾扔入瓦窑大河内。乱排污水、丢弃垃圾污染河道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6. 整治“假乱俗”商业广告。对虚假宣传、无序投放、内容低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商业广告进行排查整治。严禁私自张贴、悬挂、绘制、投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一经发现责令消除,并依法处理。
7. 爱护集镇绿化亮化设施。任何个人、商户、单位不得擅自砍伐集镇绿化树木、占挖集镇绿地、破坏集镇路灯等绿化亮化设施。严禁钉、拴、刻、攀摘树木,不得在绿化树上、路灯杆上晾晒衣服、拖把等物品或乱拉线(绳),禁止在绿地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废弃物。
8. 执行“门前三包”。集镇内所有临街单位、商铺和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门前秩序,管理好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等现象。
三、整改要求
请集镇内居民、经营户于2026年5月8日前,按本公告整治内容对照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瓦窑镇人民政府将协助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者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相关执法单位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特此公告
瓦窑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