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关于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和三项制度等情况的公示
- 索引号
- 781694964-/2020-07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15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二)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2.负责人:李晓梅
3.行政执法主体类别:综合
4.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调解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执法区域:兰城街道
6.单位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7.单位联系方式:0875-3039066(兰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规章
兰城街道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街道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08.1.1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 1998.11.4 主席令第九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9.1.1 主席令9届第8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2006.9.1 第五十二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 1984.1.1 主席令第十五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 1998.9.1 主席令第六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 2003.3.1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4.12.1 主席令 第十七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 2008.1.1 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 2003.3.1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1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 国务院第116号令
12 《征兵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1.9.5 国发第316号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3.5.9 国务院第376号令
1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6.1 国务院令第434号
15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3.1 国务院令第456号
16 《信访条例》 国务院 2005.5.1 国务院第431号令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1.1 农业部令第33号
1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农业部令第14号
19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农业部、监察部 1997.12.16 农经发[1997]5号
20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 2002.11.1 司法部令 第75号
2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9.1.1 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
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兰城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兰城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 兰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制包括:
(一)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二)实施动物防疫病强制免疫;
第四条 兰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检查事项包括:
(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兰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确认事项包括:
(一)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二)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三)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四)医疗救助初审;
(五)临时救助初审
第六条 兰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裁决事项包括: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第七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第八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性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责任自负,责罚相当的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追究: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2、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处罚决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3、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的;
4、滥用职权,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相关规定的;
5、不秉公执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的;
7、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
8、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人员为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免予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过错责任: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纠正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错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执法人员有意违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屡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3、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和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引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发生的。
第七条 任追究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5、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执法责任由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因有关负责人的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不以权谋私,坚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通过学习和执法实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第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875-3039066。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批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街道各部门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2.公示内容
(1)事前公开
①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③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
④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⑤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2)事中公示
①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发放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③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事后公开
①“双随机”抽查结果;
②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3.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进行公开。
4.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政府信么公开网站是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各部门要将需公示的信息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1.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部门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3.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4.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5.记录要求
一是合法规范记录。以本系统机关制定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为依据,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是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审核主体
因街道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涉及相关重大执法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组织开展法制审核。
2.审核范围
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3)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4)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3.审核内容及程序
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制度进行审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