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大都会舞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649-8-10_C/2016-0427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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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5-03-16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隆 环罚告字[2015] 26号

大都会歌舞厅: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四十三 条第 二 款(和《 》第 条 款)。

我局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五十九 条第 款(和《 》第 条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隆阳区永昌路223号 邮政编码: 678000

联 系 人: 沈正云 电 话: 0875213997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02月28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5]26号

大都会歌舞厅:

法定代表人(单位): 李永绒 职务: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隆阳区人民路9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现场监察记录

2、 现场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 条第 二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五十九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仟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0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