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仙怡饮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6-0427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6-02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5]19号
保山市仙怡饮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02600245090组织机构代码:L4421659-4
地址: 保山市隆阳板桥镇板桥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勋智 职务: 厂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0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烟尘直排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我局于2015 年 05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环罚告字[2015]1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5 年06月01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21229026400786
2、 限期整改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