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6-0427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5-24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5]21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0502000002543 组织机构代码:21893561-8
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文康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0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地,危险废物堆放场地未悬挂危险废物标示,未按规定要求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 年 05月16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环罚告字[2015]2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5 年06月02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伍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21229026400786
2、 限期整改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