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刘伟萍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6-0427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2-06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6]2号
刘伟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隆阳区保永昌路西侧铁牛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伟萍 职务: 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 年 1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6 年1月27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九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佰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21229026400786
2、 责令改正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