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保山金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649-8-10_C/2016-0804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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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8-0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隆环罚字(20162号)

 

保山金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02100020363

组织机构代码:08713822-3

法定代表人:姚文辉

详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大官市村

保山金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724日,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6724的《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保山金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7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2016725日《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环听告字〔20162号)、《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6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251002122902640078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隆阳区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