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4082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26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2024年8月21日,你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送交我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颁发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隆阳区水务局
2024年8月23日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经专家对昆明伽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了评审意见,认为修改完善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有关要求,基本同意该论证报告。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硅冶炼项目,属于保山市隆鑫硅业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新建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12月18日由保山市隆阳区发展计划局以隆计投〔2003〕326号文对项目异地搬迁建设建议书给予批准,并将项目责任主体由保山市隆鑫硅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经隆阳区政府批准,该项目从原址搬迁至隆阳区工业园区老营北片区重新建设,新建两条12500KVA工业硅炉,分两期工程进行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内容包硅冶炼炉、硅炉生产车间、铸锭车间、包装车间、原料库、成品库、洗矿沉淀池、隔油池、微硅粉加密机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
二、项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位于澜沧江流域右岸一级支流板平河上游支流白冲河(木瓜树河)中游河段,取水口所在位置为东经99°10′29.10″、北纬 25°19′55.41″。项目申请取水主要用于供给冶炼设备冷却用水、洗矿用水,对取水水质没有特殊要求,水源水质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三、根据冶炼设备冷却用水、洗矿用水工艺,矿洗机、冲洗地面、电炉、各液压润滑站、除尘风机等各用水环节蒸发损耗水量29.2万m³/a,项目计划从老营白冲河(木瓜树河)北庙引水渠拦河坝冲砂闸生态流量下泄口取水。根据实测取水水源可供水情况,北庙引水渠拦河坝通过生态流量下泄口泄放水量为1572m3/d、57.38万m3/a,扣除北庙引水渠拦河坝址正常应泄放生态水量 660m3/d、24.1万m3/a后,剩余可供水量912m3/d、33.28万m3/a,满足本项目计划取水802m3/d、29.2万m³/a用水需求。
四、根据审定的《报告书》及其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从老营白冲河(木瓜树河)北庙引水渠拦河坝冲砂闸生态流量下泄口取水,核定取水量29.2万m³/a。
五、由于北庙引水渠拦河坝址取水口上游来水量通过固定下泄孔泄放水量,剩余水量引入北庙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地补水,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在额定取水条件下对分析河流水资源可利用量有一定影响,项目取水保障了生态水量下泄,对减水河段生态影响较小,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有一定影响的论证结论。项目运行期间,生产废水全部循环重复利用,无退水影响;生活退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利用,不直接排入水功能区河段,退水对项目区所在河段现状水质影响较小。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对第三者用水户影响轻微的论证结论。
六、你单位应做好枯水年、特枯水年份泄放水量供给不足时的生产运行调度计划。
七、你单位应重视节水与管理,建立节水制度,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八、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等传入水资源管理系统。
九、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一、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准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