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411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05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山市隆阳区湾帕河流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项目代码:2410-530502-04-05-243751)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送交我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颁发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隆阳区水务局
2024年11月4日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经专家对云南青水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了评审意见,认为修改完善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1部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SL525.1—2023)编制技术要求,基本同意该论证报告。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工程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位于隆阳区瓦窑镇安乐村,由保山市湾帕河河流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于2007年2月建成发电,至今运行17年。电站为径流引水式水电站,在湾帕河干流取水,引水渠道长1336.5米,最大引水设计流量3.00立方米/秒,减水河段1.45千米。电站设计水头80米,2台机组,装机容量2×800千瓦,装机年利用小时数4118时,多年平均年发电量659万千瓦时。电站取水坝位于桃树凹冲沟上游约100米的湾帕河河道,电站厂区位于取水坝下游1.2千米的湾帕河右岸河滩台地,厂区距保山—瓦窑公路4千米。
二、电站取水主要用于发电,取水水源为湾帕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澜沧江一级支流湾帕河中下游河段,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99°14′35″,北纬25°25′22″。电站在取水口处修筑拦河坝取水,进入沉砂池,通过引水渠道将水引水至压力前池,经压管道供给水轮机,尾水由尾水渠排入湾帕河。电站尾水汇入湾帕河道来水后,部分作为瓦窑四级水电站引水,部分顺湾帕河流出。
三、规划水平年(2030年),电站取水处P=10%频率下,可利用水量为2.541立方米/秒(8013.53万立方米),可供水量为1.708立方米/秒(5387.11万立方米);P=50%频率下,可利用水量为1.736立方米/秒(5475.41万立方米),可供水量为1.459立方米/秒(4602.00万立方米);P=90%频率下,可利用水量为1.114立方米/秒(3511.88万立方米),可供水量为1.091立方米/秒(3440.63万立方米);多年平均可利用水量为1.787立方米/秒(5634.17万立方米),可供水量为1.484立方米/秒(4680.75万立方米)。电站从2014年至2023年近十年平均发电用水量2436万立方米,最大年发电用水量3424万立方米,最小年发电用水量1582万立方米。根据电站装机运行方式情况复核,电站多年平均发电用水需求量为3424万立方米,可供水量满足电站发电用水需求。
四、根据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取水水源进行水质检测,取水水源水质基本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满足电站发电用水水质要求,电站用水过程一般不会造成末梢水(尾水)水质类别改变。
五、根据审定的《报告书》及其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电站装机容量、水头以及电站装机运行方式,核定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取水量3424万立方米/年。
六、保山市湾帕河三级水电站在运行期间所产生的退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厂房发电尾水,在发电过程中仅将水能转换为电能,不产生污染物,退水水质与原河道水质相比未发生改变,可通过厂房尾水口直接排入下游河道内,不会对湾帕河流域的水质造成影响。另一部分是电站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带,不排入河道。粪便作为绿化带农家肥,检修时对含油废水进行收集统一处理。
七、当上游来水量小于机组运行要求时,应优先满足人畜饮水、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用水需求。
八、你单位应重视节水与管理,建立节水制度,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九、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十、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一、本取水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二、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三、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准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