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24-7/20250617-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水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6-17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准予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5521日向本机关提出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5-530502-04-01-462302)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52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2025611日,你公司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送交我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公司颁发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隆阳区水务局

2025616


隆阳区水务局关于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经专家对云南青水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了评审意见,认为修改完善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有关要求,基本同意该论证报告。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厂区位于板桥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原有3幢建筑物进行改建,同时新建2幢仓库,新建产能为36000/小时智能化瓶装生产线一条,新建产能为1500/小时智能化桶装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基础设施。

    二、项目为瓶桶装水生产,生产原料为原水,取用水源为卧佛村小红岩自然出露泉点,取水点坐标为:东经99°124.05″,北纬25°1313.52″,通过DN150镀锌钢管引水至项目区。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项目水资源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论证工作等级为二级。

    三、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取水水源论证范围面积约为60.12平方千米。项目取水影响范围主要为泉水点出口至水厂厂区范围,引水管线沿西庄河、东河沿岸敷设,项目引水管线影响范围长度为7640米,面积约为0.20平方千米。项目退水影响为整个厂区范围以及退水口至厂区附近城镇污水处理管道,面积约为0.01平方千米。

    四、项目采用地下水径流模数法计算得小红岩泉点可开采量为28.11万立方米,天潭水厂生产用水量为15.82万立方米/年,生产取水量占可供水量的56.28%,可供水量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

    五、项目取用自然出露泉水,不属于打井开采,不归为地下取水,不影响地下水年开采总量。取水水源水质较好,经检测后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标准,水质较为可靠。

    六、项目退水为生产退水和生活污水,总量为153.88立方米/天,年退水量为3.23万立方米。生产、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后并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退水主要为空桶自动外刷洗废水、消毒液内外高压冲洗废水12.60立方米/天、成品水冲洗空桶废污水45.15立方米/天和水处理设备生产弃水92.93立方米/天。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洗漱、卫生间冲水以及食堂废污水3.20立方米/天。基本同意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河道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的结论。

    七、根据审定的《报告书》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保山市天潭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山泉水生产线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用水环节需水情况综合分析,核定项目申请取水量15.82万立方米/年。

    八、你单位应重视节水与管理,建立节水制度,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九、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十、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一、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