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5722-0-/2018-122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2-20
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政策解读
一、涉改企业和人员范围
(一)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的企业范围及人员包括哪些?
解答:参改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金融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级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即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区属国有企业其他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内。
(二)“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如何确定?
解答:主要是指区属国有企业符合配车条件的其他人员。子企业负责人是否具备配车条件,采用什么方式参加改革,由区属企业本部研究确定,并需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择公务用车改革方式,具体操作时是企业制度安排还是个人意愿?
解答: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留车辆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来进行改革。为方便企业管理,避免企业内部出现既坐车又拿车补的情况,原则上同一户企业执行“同企同策”,即所有正职或副职负责人采用同一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并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
(四)区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改革?
解答:区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施方案》的精神和原则,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但考虑到这些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情况不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其主管事业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区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应按何种标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解答:区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原则、参改范围、改革要求均按《隆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或报销额度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上限,按照本企业统一确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合理确定。对于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对于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所限,确需继续配备公务用车的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级子企业改革方案均要由上级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企业本部批准。
(六)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解答: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各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涉改车辆处置管理
(七)如何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由谁确定?
解答:区属国有企业本部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规定的相关要求确定,不得超标准配备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八)已经进行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本次改革是否允许企业负责人放弃补贴,选择重新配备公务用车?
解答:已经进行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同时要按照本次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交通补贴保障出行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也不允许再进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重新提出配备公务用车需求的,需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请主管部门同意。
(九)国有企业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应如何处理?
解答:理论上,本次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不涉及各单位上下班通勤班车,因为职工上下班通勤通常不在岗位公务出行保障的范围之内。但如有单位使用本单位权属和“三公”经费供养的公务车辆作为“班车”使用,则应列入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当“规范”和“整改”的范围。按中央精神,“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保障。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公务车辆作为“班车”的,应从严核定,并在其改革方案中特别说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同时,此类保留车辆类型通常应为大中型客车。
(十)国有企业取消的公务车辆按什么流程处置?其车辆处置收入如何纳入核算?
解答:取消车辆采取公开拍卖、报废解体等方式处置,由参改的国有企业负责,区国资委统一组织,委托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纳入企业预算体系进行核算。
(十一)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范围?
解答: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的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特种专业用车,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距离较远的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或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
(十二)如何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加强运营管理?
解答:一是加强标识管理。企业保留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也要录入区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一样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受监督。具体标识格式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二是加强对经营业务和保障用车的监督。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专项预算执行、车辆使用等纳入内部审计、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巡察组巡察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车辆“留用不一”、弄虚作假,或是留用车辆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的,均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可按违纪处理。
(十三)如何理解“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的范围?
解答:是指企业用于开展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相关业务的轿车、商务车等车辆,其他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特种专业用车等车辆不在此列,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配置。
(十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长期租赁公务用车应如何把握?
解答: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原则上要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如确因现实原因,此部分车辆也难以保障的,可通过社会租赁的方式解决车辆不足问题,但不得以此为理由,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保障车辆。保留车辆不足的企业,应通过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的公务出行需求。
三、公务交通费用
(十五)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发放的交通补贴收入是否纳入企业负责人年薪?
解答: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发放的交通补贴收入不纳入企业负责人年薪。
(十六)区属国有控股企业或控股子企业中,由其他股东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本标准?
解答:对于区属国有控股企业或控股子企业中,由其他股东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或岗位,其配备的公务用车或发放的交通补贴是由企业提供和支付的,应该按照《实施方案》的标准执行;由派出方提供和支付履职待遇的不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七)国有企业普通职工是否可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解答: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补贴的人员范围是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十八)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交通费用“节支”如何测算?
解答:国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参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节支测算方法,即节支=(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有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其他有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各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和预计的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企业负责人实物保障、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有关支出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