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老表查着非法持枪还笑了一呵儿滴 服了~
- 索引号
- 01525689-3 -30/2018-0807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1-18
2018年1月16日,蒲缥派出所查获涉嫌非法持有枪违法人员1人,缴获疑似火药枪1支。
为进一步将强化今冬明春安保工作,蒲缥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治安大排查,于1月16日获悉何某某(男,汉族,59岁,隆阳区蒲缥镇人)可能私藏枪支,民警闻风而动,于当日20时许在何某某家中西侧卧室门后查获枪1支。经调查,何某某如实陈述了其私藏枪支的违法事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刻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枪支都不是你可以随便碰触的东西,违法或者犯罪均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