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着也“中枪”你的过错 让别人用生命买单 凭什么!
- 索引号
- 01525689-3 -30/2018-080702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1-27
2016年08月16日,杨某一(男,26岁,汉庄镇人)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沙河路口方向往瓦马方向行驶,当日5时42分,车辆行驶至K1+500米处时,在与道路南侧路边杨某停放的面包车会车时发生刮擦后,撞到前方行人岳某(男,66岁,隆阳区人),造成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经检测杨某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醉酒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周,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如此,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而是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存在过错行为。
杨某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双林依法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