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血的教训
- 索引号
- 01525689-3 -30/2018-080702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2-01
2016年11月27日,王某醉酒后(男,41岁,隆阳区蒲缥镇人)驾驶云南M****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蒲缥镇到施甸县方向行驶。19时35分,当车辆行驶至联络线K12+8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由李某(男,45岁,施甸县人)驾驶的ZL-2型轮式自行机械车(装载机)牵引的搅拌机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王某醉酒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使用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