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发这个东西,你摊上大事了!

索引号
01525689-3 -30/2018-080717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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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4-28

近日,分局反恐大队、网安大队联合查处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案,违法人员卫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4月27日,反恐大队接群众报警:有人在微信群传播涉恐视频,全长2分30秒的视频充斥着血腥和暴力元素。经查,违法人员卫某某从其他地方看到该视频,出于猎奇心理,遂将视频转发到了微信群中。根据《反恐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卫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微信作为广大网民的社交软件,微信里的朋友圈、微信群、红包等功能更是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警方郑重提醒大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微信社交虽然便利,但涉恐禁区不能触碰。

根据《反恐法》相关规定,参加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通讯员:林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