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态度”,不同的“结局”
- 索引号
- 01525689-3 -30/2018-080809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6-29
6月26日,分局治安大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火药枪2支、改装射钉枪3支、仿真枪1支。
为持续打击违法犯罪,分局治安大队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广泛收集核查相关案件线索。6月25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汉庄一村民家中藏有枪支。民警通过侦查发现案件线索真实可靠。26日,大队组织民警赶往汉庄将李某(男,68岁,汉庄人)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卧室查获3支改装射钉枪、2支火药枪、1支仿真枪。经审讯,李某如实交代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青华派出所收到群众主动上交火药枪1支。
6月1日下午,某社区的张某将自己家中的一支火药枪上交到了派出所,他说:“看到派出所贴的宣传资料后,才知道持有枪支是非法的,而且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民警对其在公安机关公告期内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予以肯定。同时,再次向其宣传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性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鼓励他广泛宣传发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中来。
普法时刻
《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通讯员:杨越、陈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