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大白河砂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2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7〕 01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5-21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7〕01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隆阳区大白河砂石场
单位住所地: 隆阳区潞江镇三达地
法定代表人: 施武昌 身份证号: 533001********1812
联系电话: 139875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L7697444-5
当事人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隆阳区大白河砂石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怒江流域沙滩(潞江镇三达地大白河处)采砂面积15600㎡,日采砂能力4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勘查笔录1份;4.现场勘验图1份;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怒江流域沙滩(潞江镇三达地大白河处)采砂 的行为,已违反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河道管理类第十三项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7年5月19日
送达日期: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