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黑鹰贸易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2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7〕 02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5-24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7〕02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云南黑鹰贸易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单位住所地: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热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 李应连 身份证号: 533023********0360
联系电话: 1821467****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4358835-2
当事人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云南黑鹰贸易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怒江流域沙滩(芒宽乡烫习村大沙坝处)采砂石面积31818.4m2,日采砂能力50-6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勘查笔录1份;4.大沙坝承包(转包)合同复印件3份;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7.授权委托书一份;8.隆阳区河道采砂申请登记乡(镇)会审表;9.大沙坝沙厂平面图复印件1份;10.大沙坝沙厂方量图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怒江流域沙滩(芒宽乡烫习村大沙坝处)开采砂石 的行为,已违反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河道管理类第十三项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7年5月22日
送达日期: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