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5330015896013773-/2019-1101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01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7日经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建立“文明保山、善美隆阳”,建设山水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城市,从政策层面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在市级立法时全面深化到关乎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理顺并规范权责关系,破除制约卫生管理行业权责不明、执行不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支撑环境卫生执法高效推进的坚实制度先行,对打造全市环卫保护,倡导和谐、文明、健康、干净、整洁的环境卫生,切实提高人居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化、法律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阳光行政的行政执法要求,结合保山创建文明城市的背景。保山市人民政府就目前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乱象,具有针对性的出台了《条例》。保障了具体执法过程中的权责,使具体行政部门有法可依,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共同创建整洁、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出台行之有效的《条例》,既符合中央、省、市的政策方针,又符合人民群众对优越、整洁、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升宜居环境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山市人民政府在全面理清现状、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条例》并报经有关部门审定,对环境卫生权责进行划分,形成与当下环保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全市环境卫生保护、行政执法、法律责任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二、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核心是权责划分和环境卫生管理。“权责划分”部分,在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责任区域的划分。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明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范围:
1.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交站点、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2.主次干道以外的巷、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3.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单位的小区由单位负责;没有单位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4.宾馆、饭店、商场、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7.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8.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已征用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9.河道、湖泊、池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线管理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三)明确责任人职责
1.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2.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明确了各类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需审批情形、违法行为。
(四)明确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条例》明确了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保障执法过程中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二是执法建立规范机制。监督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执法无错漏、不缺位、不越位;三是细化执法主体。将多头执法细化至全面、具体、客观、可执行的执法主体,将城区、乡镇、环保、自然资源等具体细化,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执法乱象;四是强化统筹协同。执法过程中多部门相互协同,在不同领域严查深究,杜绝瞒天过海,鱼目混珠执法不力的现状。
《条例》是我市基本公共管理领域出台的专项针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的乱象,具有行之有效的规范性规定,标志着我市公共管理领域权责明晰、执法活动中有法可依取得了重要进展,对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公共管理制度,彰显有法可依、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创建文明城市、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将对我市提升基本公共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