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辛街乡委员会关于印发《辛街乡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最新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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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02_A/2016-1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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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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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为进一步加强辛街乡干部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全乡上下做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一致,真正达到有章可循,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辛街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上下班制度

第一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上班,下午17:00下班。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15分钟的扣款50元,旷工1天扣款100元。

第二条 上下班实行监控和指纹双重签到制度,每天8:30以前签到,下午17:00以后签退,中途因公外出的到办公室签去向。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签到的,先由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向分管领导报告,再由分管领导向值班领导说明后登录。

第三条 签到情况每周五先由办公室人员统计后交本周值班领导审阅并在周五例会公布,再交乡纪委进行统一管理,乡纪委负责每月统计公示一次。

第四条 干部职工实行分片轮休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没有轮休不超过5天,为民服务大厅街天不得轮休,若遇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努力完成好所安排的工作。

第五条 上班时间不能去吃早点、买菜及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能窜岗聊天,上网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由乡纪委按干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工作时间,乡机关人员下乡或进城办公事,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到办公室签去向表。如所签事项不属实,一经查实,视为旷工。

第七条 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赌酒、赌博,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严禁党员党员干部赌酒和赌博的文件的通知》(隆办发[2016]34号)文件进行处理。

二、考勤制度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并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坚持层层把关审批制度,形成岗位有人在,缺岗有人代,去向领导明的工作格局。乡纪委或主要领导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各股室、站所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股室、站所一般干部职工(含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因病、因事请假1天,由股室、站所负责人及支书审批;3天以内(含3天),股室、站所负责人、村支书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先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乡党委书记或乡长进行审批。

第十条 股室、站所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含3天),先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乡党委书记或乡长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党政班子成员和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由乡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 乡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填报请销假审批表,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乡纪委要认真负责做好月底出勤统计并张榜公示,年底做好累计,一年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一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病假超过90天以上的,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人员,年终不得参与乡政府的任何考核奖励。

三、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保证政令畅通,乡党委、政府实行分片轮流值班制度。每个片值班1个星期,安排2名领导带班,值班组人员由各片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值班组人员正常上班时间每天下午6:30签字报到,星期六、星期天早上8:30签到,下午6:30签到,必须24小时在岗。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擅自离岗,遇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遇有特殊情况要火速到乡政府集中待命,在紧急集合中,值班人员因电话不通、无人接听或无故不到者,由带班领导登记后按旷工l天论处,贻误工作的按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村“三委”在职干部上班时间必须要到村委会上班,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村委会上班的,须按规定请假。乡直各单位、各村委会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十七条 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乡机关干部职工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凡发现3次以上电话无法联系的,年终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乡党委、政府将严格按属地管理和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以建设学习型干部为目标,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全乡领导干部职工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九条 每周星期五上午为全体乡机关干部职工、乡直各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在乡政府五楼会议室,其它临时安排的学习,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凡是乡党委、政府开展的集中学习,全体乡、村干部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乡领导干部及职工,缺席一次扣款50元。

五、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事先经得书记的同意方能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在开会议之前实行点名制度,乡领导干部职工无故不参加开会者,每次扣款100元,村“三委”干部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款50元。一年累计无辜不参会4次,由乡纪委启动问责。

第二十三条 隆阳区直管驻辛街乡的各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乡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由乡党委、政府通报区直管部门,按区委、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单位(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七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二十八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七、服务承诺制

第三十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建立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十二条 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它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三十三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单位(部门)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办公室干净整洁、各种材料摆放整齐、个人衣装得体、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八、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各类事项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和扯皮。

九、“21315”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首问首办、限时办结制度,根据《隆阳区推行21315工作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隆办法2015年14号),结合辛街乡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一)2天内了解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理清工作职责,明确牵头负责落实的责任主体,提出初步工作意见;自己无权处理的工作转给有权处理部门或相关领导和村社区,并向交办的领导或反映情况的群众进行反馈。(二)1周内深入调研,拿出可行方案。根据初步工作意见,在1周内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分析,制定出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工作完成时限。(三)3天内和利益相关方对接,达成一致,完善工作方案,在3天内向上级交办领导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向反映群众反映解决问题意见,做出巡视办结承诺,告知涉及相关部门或相关领导具体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要求,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方案。(四)1月内按方案执行,全面落实工作。按照工作方案所明确的具体工作任务、责任主体要求,在1个月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若涉及法定时限或技术规范时限,按法定时限或技术规范时限列出推进计划、时间倒逼任务,明确限时落实。(五)期间,涉及面广、难以推动的工作,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挂村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或挂村领导负责协调。特别重大,分管或挂村领导无法协调的工作,安权限乡主要领导汇报。各分管或挂村领导、主要领导要在听取汇报后5天内及时帮助研究解决问题。

十、行政问责制

第四十二条 行政问责是指对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办公室、中心站所、村“三委”干部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乡直各单位、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四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四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之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干部考核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乡政府机关公务员、乡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年终考核制度,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之外,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交3000元考核押金,二级班子、股所级干部每人每年交2000元考核押金,一般干部每人每年交1000元考核押金,年底根据考核、考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对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的考核,严格按照隆阳区对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办法进行,产业工作考核按照乡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人事部门规定进行,由各中心出台考核方案,组织考核,按照考核评分计算发放绩效工资。

第五十五条 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干部职工,给予岗位调整、免职或辞退。

十二、探视慰问制度

第五十六条 乡机关干部、配偶、父母、配偶父母,辛街乡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或去世,在职村干部生病住院,在职村干部或配偶、父母、配偶去世,由当事干部的分管领导或挂片领导负责组织探视慰问。

第五十七条 探视慰问标准为,生病住院300元以内,乡、村在职干部去世1000元现金及花圈一个,配偶、父母去世500元现金及花圈一个,退休干部去世500元现金及花圈一个。

第五十八条 探视慰问所需费用,从辛街乡总工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十三、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辛街乡机关干部职工和在职村干部制定,乡直及驻辛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涉及的扣款项,实行年终一次性扣缴,由乡纪委监督,财务室负责收缴。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辛街乡领导班子会议2016年5月22日研究确定,并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来相关制度与本管理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