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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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17_A/2017-0917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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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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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07

5月,依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山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民政局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实施意见》阐述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范围、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这是政府主管部门首次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纳入政府规范体系,将对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逐渐发展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总体看,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资源高效发挥作用。

总的来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具有参与积极性非常高、作出很大贡献、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特点。

存在问题

一是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在与政府部门有效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缺乏与政府部门明确的协作分工,导致资源配置的重复、浪费、救助“扎堆”等问题。

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社会救灾资源分配低效率,交通便利、公众关注度高的受灾地区得到的救灾资源比较多,甚至超过了灾区和受灾群众的需求,有些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但又最需要给予帮助的村庄,却游离于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的视线之外。

《实施意见》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着眼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全过程,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不同阶段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内容。《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在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同时提出要加快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根据灾区需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服务平台。《实施意见》提出,要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探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救灾的办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强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导向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探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

重点说明

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在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力量的组织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对于个人志愿者应鼓励和引导其加入到受灾地区的相关社会组织、有关单位或工作队伍等组织机构中,借助组织机构开展专业培训、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提升个人志愿者的组织化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及自我保障能力,帮助其更加有序有效地参与到救灾工作中。

紧急救援阶段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自行进入灾区。在灾害紧急救援阶段,必须突出救援效率,在受灾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空间、后勤保障等基础条件存在诸多制约的情况下,灾区主要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灾害救援突击队、主力军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之上,可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对于其他不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非专业救援人员,不提倡其自行进入灾区。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救灾捐赠可以是经常性捐赠,也可能发生在救灾工作的各个阶段,要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通过款物捐赠的方式积极响应、热心支持救灾工作,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捐赠款物与灾区需求的匹配度,减少救灾捐赠的盲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资源浪费,要通过发布灾区需求信息、规范款物使用、加强信息公开等手段建立救灾捐赠导向机制,也要引导捐赠人考虑灾区运输力量薄弱、灾区群众生活习惯差异、食品药品保质安全等因素,倡导其以资金捐赠的方式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

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是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枢纽机构,是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沟通的桥梁。《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常设的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不是统一要求成立有专门机构、有人员编制、有财政预算的实体机构,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成立能够在救灾应急工作和日常工作中都能发挥专门作用的职能工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