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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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14_D/2018-022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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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2-23

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加大全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度,切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辛街乡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辛街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辛街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辛街乡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

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云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云政办发〔2016〕66号)、《云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云民事〔2017〕1号)的要求,促进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转,完善关爱服务体系,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充分运用摸底排查数据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关爱保护,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创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辛街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以有效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解难事、办实事,全面落实全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坚持分类施策不走过场、精准保护不留隐患,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我乡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妥善的监护照料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关爱帮扶责任。各村(社区)要摸清辖区内留守儿童底数和基本情况,将其纳入“6995”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切实为留守儿童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关爱服务措施。

(二)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村(社区)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报乡民政办公室,乡民政办公室统一将花名册报给区民政局。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将及时会同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留守儿童的外出务工父母取得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隆阳分局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托人,并指导受托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要对受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重新确定其他受托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乡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乡中心校、乡中心卫生院和乡计生办、乡民政办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隆阳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隆政发〔2016〕249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四)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其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乡人民政府、会同中心学校对失学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核实情况,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乡人民政府,研究制定返校复学解决措施。乡中心校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责任机制,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要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七)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乡民政办及有关团体和单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托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留守儿童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法律法规依法、尽快处理,主动作为。

三、行动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乡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留守儿童实际状况,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方法、步骤、措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举行多种形式的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乡专项行动由各乡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统筹组织实施。集中行动阶段要以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受托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并督促落实,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等方面为主要工作任务。从2017年起,每年5月31日确定为云南省未成年人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日。

辛街乡专项行动要以儿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主线,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学期和假期的时段,乡人民政府专门要组织实施一系列具体的关爱保护活动或工作:开展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条件,为留守儿童学生添置一批生活物资。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过节、探亲和农村留守儿童假期的时机,开展进村入户全面走访调查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乡人民政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要为农村留守儿童每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宣传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活动。整合资源,建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志愿队伍;对留守时间较长的儿童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和监护监督。开展为农村留守儿童送医进校、下乡问诊、免费健康体检活动,对贫困家庭、患病的留守儿童及其特殊困难的监护人、受托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助。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人防、物防、技防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相关培训。开展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整治,严厉打击和惩处校园暴力、赌博、诈骗等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校涉生违法犯罪。组织农村留守学生开展夏令营、校外观摩、实训等特色课外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尤其重点关注留守女童的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预防意外伤害的辅导培训。开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公益活动,组织举办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专题文艺晚会或留守儿童汇报演出等活动。实施一批农村留守儿童扶贫关爱项目。

(二)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专项行动的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领导机制作用,全面落实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区级联席会议将对乡人民政府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推动乡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创制,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激励问责,督查、指导乡人民政府充分运用摸底排查数据实现精准关爱保护,促进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转,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做好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落到实处。乡人民政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有计划、分步骤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领导机制的作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各村(社区)、乡各中心、站(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指定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村(社区)和乡中心校、派出所、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再次查缺补漏,不留空白和盲点,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确保一人一档,不漏一人;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要全部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积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全乡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各村(社区)要及时收集、汇总本村(社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综合情况,每半月向乡民政办公室报送1次工作专报。同时,每季度末,各乡人民政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经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民政局,并抄报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

2017年9月15日前,乡人民政府汇总形成2017年1-9月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完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民政局;乡民政办公室要将专项行动期间的所有重大活动、工作进展、典型事例、特色亮点、影像图文记载等痕迹资料单独建档。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乡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村(社区)、中心、站(所),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经过认定的慈善组织,依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筹措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审计和做好信息公开。要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专业辅助、救助保护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个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引导、推动、监督作用,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态势。教育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