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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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06_A/2018-0225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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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6-15

辛街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

工作方案(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7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有效推进辛街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为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促进本乡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7228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20176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并进行公告。

(二)201771日起,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施关闭或搬迁;依法对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行限期整改。

(三)201711日起,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在禁养区、限养区外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须配套建设或升级改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201711日起,对辖区范围内的限养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0%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原则、依据和划定范围

    (一)划定原则和依据

  1. 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2. 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划定区域范围

1. 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镇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辛街乡坝区范围:胡家、杜家、邹里、大村、汪宣、辛街6村所辖坝区;山区村居民集中居住区(自然村)周边100米范围内;

  (2)大坝水库、七0水库、七一水库外延300米;草蜡烛水库(即将新建)、育阁水库、浪坝水库、邹里水库、陡坡水库、断头坝水库、吴家坝水库、花园水库、王大坡水库和柳树坝水库外延200米范围内;

3)沈家河、长山河、阿今河及生态水系干流(大村、汪宣、阿今等小河)两岸堤外延200米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100米范围内;

4)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高速公路出入口500米范围内; 

  (5)农村学校、文体场馆、医院周边500米范围内;

  (6)省级公益林保护区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 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1)辛街乡山区范围:指下庄、阿今、水眼、小田坝面山区域;

    (2)农村饮用水源取水点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以内,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的取水点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3)农村学校、文体场馆、医院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4)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外延300米的区域; 

    (5)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3. 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即尖山、龙洞、水眼、小田坝村等背山区域、邵家山、马鹿塘、大官市村除学校、水库、公共场所、公益林及国道、省道禁养区以外的范围。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合理界定范围,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或转迁。在限养区,不再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组织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五、工作流程

(一) 摸清底数。辛街乡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辛街乡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由辛街乡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在可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辛街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可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环保、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辛街乡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  长   张小波    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张魁华    党委副书记

         余  俊    党委委员  人大主席

         赵建彪    党委委员  政府副乡长

         赵  越    党委委员  政府副乡长

         那  然    政府副乡长

         徐雪山    政府副乡长  派出所所长

成  员   胡学斌    农业中心主任  农科站站长

         李  伟    农业中心副主任  畜牧兽医站站长

         赵唯黎    水管站站长

         李学文    林业中心主任  林业工作站站长

         邱艳芹    国土资源所所长

         胡金红    村规办主任

         赵黎明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

         段  萍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

         寸翠玲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

         十五个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

    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兽医站,办公室主任由张魁华兼任,副主任由李伟兼任,工作人员由兽医站、水管站、林业站、村规办、国土所组成,具体处理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日常业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辛街乡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环保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农林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社区、村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村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辛街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所指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集镇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集镇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集镇公用设施的集镇建设用地。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区。

   (五)本方案适用于辛街乡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方案公示期为201741日—2017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