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建立女子人民调解队伍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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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6-9-/2019-123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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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9-12-30
辛街乡建立女子人民调解队伍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女同志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善解人意、耐心细致的优势,深入推进辛街乡女子调解队伍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乡法治建设实际,特发此通知,请各部门相关人员认真配合,积极落实女子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工作。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女子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又具有善解人意、耐心细致的优势,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女子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实施
(一)领导机构
组 长:李 懿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张小波 乡长
余 俊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成 员:霍翠芬 乡党委副书记
李振滔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杨汶锦 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 磊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朱春亮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赵 越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徐雪山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王新枚 乡司法所所长
普艳芬 辛街法庭庭长
蒋梦男 乡综治办主任
周 杰 乡妇联副主席
杨婷婷 辛街乡宣传干事
各党(总)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司法所,负责女子调解队日常事务。王新枚任办公室主任兼辛街乡女子调解队队长。成员为:普艳芬、周杰、杨晓蔓、杨应美、皇甫瑞婕、李明艳。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主导全乡法治宣传、综治维稳、治安管理、女子人民调解等工作的研讨和制定,每月召开女子调解队工作综合会议,培训和指导女子调解队工作,排查化解人民纠纷。
(二)部门职责
1. 乡综治办:负责女子调解队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将各村(社区)女子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2. 乡妇联: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妇联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善解人意、耐心细致的优势,站在女性立场维护妇女权益,增强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要为老人、妇女、儿童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切实化解居民群众涉隐纠纷。
3. 乡司法所:(1)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女子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女子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3)积极做好对女子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4)做好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将女子人民调解队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一案六表”的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无纸化办公终端调解卷宗立案归档。(5) 建立辛街乡女子人民调解队工作微信群,辛街乡人民政府女子人民调解队及时将工作内容下发至村(社区),村(社区)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抓牢人民调解化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提高工作效率。
4. 乡派出所:联合女子调解队,调解农村邻里纠纷及矛盾,指定一名女性干警参与乡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配合女子调解队对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指导。
5. 辛街法庭:指定一名女性法官参与乡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涉及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需要法庭派人参加的,法庭及时派人参加。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的予以确认予以确认。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女子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6. 乡宣传办:(1)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2)开展女子人民调解队文艺宣传活动,将女子人民调解队这一新的工作方法推广,给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7. 各村(社区):选拔至少3人的女子调解员组成女子人民调解队,成员数量为单数,推选一位优秀女子调解员为委员,委员负责接收上级工作指示并统筹执行该(村)社区女子人民调解队工作,视情况小组组建女子调解队。女子调解队挂牌进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负责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综治维稳、治安管理等村级女子调解队的日常管理,完成辛街乡人民政府女子人民调解队交付的其他职权。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女子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女子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女性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女性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女子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女性公民担任。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女子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女子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二)切实做好女子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女子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女性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乡女子调解队调解员重点从乡妇联、乡派出所、乡司法所、乡综治办、辛街法庭中的知法、懂法、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女同志担任女子人民调解员,其中有2名专职女子人民调解员。村级女子调解队重点从村(社区)妇联主席、村两委中的女委员、女党员、女后备力量、女大学生、女致富带头人等政治过硬、群众信任的人担任女子人民调解员,有1名以上专职女子人民调解员。通过聘任制,不断提高女子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发展壮大专职女子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明确女子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女子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女子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女子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女子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女子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女子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女子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女子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加强党建引领工作。党员女子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七)落实培训责任和丰富培训内容。开展女子人民调解员培训,乡司法所负责全乡内人民调解委员委员、女子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并根据辛街实际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八)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女子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女子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女子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乡司法所定期汇总女子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监督。建立女子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九)完善退出机制。女子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女子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女子人民调解员,乡司法所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十一)落实女子人民调解员待遇。乡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女子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女子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根据区司法局标准确定,按“一案一补”经费进行补助和辛街乡人民政府“一案一补”的奖金。
(十二)落实女子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乡司法所应及时了解掌握全乡女子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女子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乡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女子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女子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十三)加强对女子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女子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乡党委应当会同有关司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女子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女子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