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新政策丨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三)

索引号
01525773-0/20230520-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20

耕地保护新政策丨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三)


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


1.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推荐阅读最新临时用地规定大全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3.制梁场、拌合站能否占用一般耕地?


答: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推荐阅读临时用地涉及擅自出租,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怎么查处?


6.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7.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


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推荐阅读: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