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人民政府2026年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25771-4/2026080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8-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修订),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十五类信息外,结合乡镇实际,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实施情况。

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拟稿人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公开发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同时,镇政府各部门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等方式,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