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瓦窑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瓦窑镇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71-4-12_A/2018-0729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6-20
中共瓦窑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
为全面提高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现将《瓦窑镇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按照管理使用办法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活动场所使用管理。
中共瓦窑镇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瓦窑镇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镇村组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结合瓦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组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主要指村(社区)活动场所和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包括用于村(社区)各种基层组织办公议事、学习培训,以及为党员群众提供办事、文化、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由乡镇及以上各级投入建设的活动场所和购买配置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拥有使用权。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统筹使用,体现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活动场所要对群众开放,方便党员群众开展日常活动,严禁闲置浪费。使用中要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农惠农利农措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本地好人好事。严禁传播反动言论或进行赌博、封建迷信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要将活动场所打造成“党员活动中心、重大事项议事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红白喜事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贸产品交易中心”六个中心。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将卫生室、警务室等功能整合纳入其中,拓展活动场所综合功能,使活动场所成为团结群众、教育群众、凝聚人心的重要阵地。
第七条 要充分利用活动场所经常性开展文体活动,提高使用效率,不得长期闲置,不得变为村组干部私人场所。村组干部实行集中办公,杜绝村组干部一人一间办公室,村民小组活动场所一般不设办公室。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活动场所日常维护以村(社区)和村民小组为主,镇党委采取随机督查形式进行资产监督、制度执行和卫生保洁等方面的监督。村(社区)、村民小组活动场所的管理,要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的形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不少于10条的管理细则。
第九条 活动场所产权由镇党委统一代办和保管,任何村(社区)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在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建设各类建筑设施。
第十条 活动场所及其所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镇党委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明细帐和《财产登记表》由村党(总)支部、镇党委各持一份。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进行备案。镇党委每年年底组织对活动场所登记备案的财产、物品进行全面盘点。村(社区)“两委”换届或维护人员发生变动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活动场所的日常维护,采取村组干部坐班、值班、党员轮班、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小组长负责以及专人看护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在留足活动用房后,经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同意,可开设便民超市代管等方式进行,确保活动场所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活动场所内牌匾标识要统一规范、整齐美观,严禁五花八门。村(社区)活动场所一般只设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3块标牌,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即大门两侧或门厅立柱),其他标牌一般悬挂在活动场所内部,大小适中,严禁五花八门。破损的党旗、国旗要及时更换,党务财务公开栏、宣传栏等要及时更新,确保简洁整齐,接受群众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党委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谈话提醒,党组织书记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提醒谈话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经提醒谈话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盘点的,发现有长期占用集体资产,或在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瓦窑镇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党委负责指导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