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知多少(一)
- 索引号
- 01525771-4-/2019-0901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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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24
(摘自《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19号)和《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隆民政发〔2017〕75号)及《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9年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21号)》)
1.农村低保纳入标准
持有隆阳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要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特别注意收入核算,有别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核算办法。低保收入必须剔除整个家庭的种养殖成本和教育、医疗支出、水电费、房租费,但我们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仅仅扣除种养殖成本。
2.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收入;(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5)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6)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定期补助费。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单据等书面依据的,按书面依据数据计算,同时,应扣除基本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医保)、个人所得税等必须缴纳的费用。无法提供书面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可按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标准测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价格参考数据确定的平均价格和实际产量、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出栏数的,按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或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核算。其他经营性收入,能够出具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房屋、土地等财产租赁、转租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确定具体赡(抚、扶)养费用数额的,参照当地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务工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同行业收入水平以及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测算。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3)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其它补助金、救助金;(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6)农村特困群众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9)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居民养老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补贴。(10)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3.低保识别原则。必须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识别。要全面整改“保人不保户”的违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坚持整户识别、整户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每月可进行动态调整,每月15日前进行动态调整。
4.保障的重点人群。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在整村脱贫过程中没有自身发展能力,无力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二是非建档立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中有多名重残、重病,导致家庭或个人负担过重,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
5.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申请低保的情况
(1)因地制宜处理好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特殊家庭申请低保情况。2017年,区级精准施保整治行动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排查过程中对农村低保家庭中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及时清退出低保范围”,但2018年至今,省级一直未有明文规定,因此,我区要求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因地制宜参照执行。“十三种情形”即:一是家庭成员中(指父母、配偶、子女)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二是因出嫁、死亡、失踪、户籍迁出本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或一年以上(含1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的人员或家庭;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的;四是家庭拥有经营性店铺或购置非生产机动车辆的;五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经工商注册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八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如原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毕业且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已成年就业的;孤儿成年就业的;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九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规定的;十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生产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十二是赡(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扶)养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十三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特别注意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查及备案。严格实行备案审查,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2)正取处理好家庭中有重病、大病、重残人员申请低保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摘自《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隆民政发〔2018〕195号)“《实施意见》规定:“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通知》要求:“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纳入低保范围。”
摘自《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27号):“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6.实行分类施保
根据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收入及支出等综合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重点保障对象(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长年患有重大疾病(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艾滋病等)且丧失劳动能力;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但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或事实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月人均310 元标准实施救助。
(2)基本保障对象(B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重病(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二级、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单亲家庭且供子女上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较长时间救助的家庭。按照月人均230元标准实施救助。
(3)一般保障对象(C类):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需暂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按照月人均160元标准实施救助。
同时对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按5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残70元/人.月、二级残4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