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知多少(二)

索引号
01525771-4-/2019-0901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4-27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识别标准

摘自《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隆民政发〔2017〕75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19号)》及《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9年脱贫攻坚政策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21号))文件。

一、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简称为“三无人员”。分散供养人员,按 670 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及城市“三无人员”按10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

具体认定标准是: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5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500元/人/年),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应及时终止特困供养的八种情形

(1)供养对象死亡;(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3)依法被判处刑罚的;(4)获得稳定生活来源且家庭收入超过城镇低保保障标准;(5)年满16岁(在校学生除外)且有劳动能力的孤儿;(6)经过康复治疗重新具备劳动能力;(7)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