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索引号
- 01525771-4-/2019-1009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0-09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中心校,电话号码:(0875)2863022,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责令单位和个人修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催告环节责任:催告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告知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及控制工作; 2.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渡口安全隐患的检查及限期整改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派出所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 .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 、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协助检查 |
0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协助检查 |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 |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武装部,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 .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医疗救助初审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劳保所,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住房救助初审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临时救助初审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 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瓦窑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农业局审核 |
0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农业局审核 |
0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责令退回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1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除农业机械外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补偿申请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农村道上行驶的审批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1.准备阶段责任:制订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 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 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民政等部门审批 |
1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特困人员的认定 | 《农村特困供养工作条例》 | 1.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村特困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1.受理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2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公示;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瓦窑镇纪委,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瓦窑镇纪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现场查看;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1.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所,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聘任农村幼儿园园长备案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1.负责对幼儿园园长聘任合同进行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幼儿园有园长权查询、复制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幼儿园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瓦窑中心校,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瓦窑中心校,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兵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武装部,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二孩生育申请审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婚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
3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提出后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干扰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提出的; 2.擅自进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前期准备阶段: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制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案,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行补选; 2.组织实施阶段:确定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无法进行主持,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按照选举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补选; 3.监督上报阶段:主持过程中,要对选举程序进行监督,并将选举结果及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受理阶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备案阶段: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公布阶段: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宣布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当选的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 1.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决定取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 3.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扶贫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区扶贫办审计 |
43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开具证明信,并注明供应部门发售极量; 3.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供应部门购买及发售量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2.不按规定开具证明信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开具证明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审查刊播内容,开具证明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实施免征或减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受理供养对象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光荣院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47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调查核实 |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告知准备证明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核实意见; 3.将审核材料报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审批,如审批不通过,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的决定 | 《物业管理条例》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修改)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 | 瓦窑镇人民政府 | 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窑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63011,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863321; 3.信函投诉:镇纪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1号,邮政编码:678001; 4.电子邮箱:wayao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