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协商在基层”工作规则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0-1108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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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08
瓦窑镇“协商在基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基层民主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的领导,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持续深入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为有效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委对“协商在基层”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加强基层民主协商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实施之中;必须坚持协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行性;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崇尚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成立瓦窑镇“协商在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协商在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站所负责人、瓦窑镇政协联络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副书记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协商在基层”工作,牵头搭建“协商在基层”议事平台,制定工作方案、协商规则、工作流程等,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瓦窑镇设立协商议事会议,作为瓦窑镇“协商在基层”议事工作平台。瓦窑镇政协联络组组长为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驻瓦窑政协委员、联系瓦窑镇的区政协专委会组成人员、群众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事业单位代表等为成员。在瓦窑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政协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负责开展乡镇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指导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开展工作。瓦窑镇协商议事室设在瓦窑镇政协委员之家。
第五条 村(社区)设立协商议事会议,作为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任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第一召集人;联系该村(社区)的政协委员为第二召集人,负责相关联系工作;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为成员。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瓦窑镇协商议事会议指导,具体负责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村(社区)应结合实际设立村(社区)协商议事室。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六条 协商主体
1. 协商议事会议成员。
2. 利益相关方代表。
3. 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邀请人员。邀请“人才库”“能人库”部分人员参与。
第八条 产生方式
1. 各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成员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批,报瓦窑镇领导小组备案,原则上在7—15人之间。
2. 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报同级协商议事会议审定。
3. 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同级协商议事会议指定,或报上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九条 协商内容。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公共空间治理、产业发展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环保交通、精准脱贫、劳动关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十条 议题提出。村(社区)协商议题,可由村(社区)“两委”、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群众单独或联名、小组单独或联合等提出,由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登记整理。
第十一条 议题筛选。通过问卷调查、直接对话、分组协商、听证会、网络投票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上会协商议题,由协商议事会议报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议和市政协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及公示。上会协商议题,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应在协商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就会议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意见修订、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1.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担任,也可委托同级协商议事会议成员担任。
2. 会议秘书。会议召开前,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秘书,主要负责做好到会人数清点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3. 开会人数要求。协商议事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即可开会。
4. 主持人向会议报告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宣布会议纪律。
5. 主持人宣读协商议题。
6. 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互动协商。发言人每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每人发言不超过2次。主持人有权打断违规或跑题发言,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
7. 议题提议人(代表)可根据互动协商情况,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议题内容进行修订,并进行再次互动协商。
8. 作出会议纪要。并由瓦窑镇党委政府统筹协调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实。
第六章 协商结果实施
第十四条 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同级党组织确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议备案。实施情况应及时公示,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的实施情况,在下次协商议事会议上进行通报,并适时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
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同级党组织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瓦窑镇政协联络组。
第十五条 瓦窑镇协商议事会议负责监督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实施情况。瓦窑镇综合运用视察监督、协商监督等手段,对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开展“回头看”“再监督”,力促协商成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瓦窑镇“协商在基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