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政发〔2016〕82号 关于印发《潞江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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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58-9-04_F/2017-0107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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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06-30
潞政发〔2016〕82号 签发人:张自线
潞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潞江镇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相关单位:
《潞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江镇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潞江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潞江镇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使全镇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协调;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做好2016年的续保工作,以确保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达95%以上,完成39088人任务数。
四、参保范围、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隆阳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政策措施
(一)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折。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60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政府补贴。由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缴费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缴费1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200元的补贴15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 费5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1500元及2000元的补贴100元。
(二)特殊群体补助
1、残疾人:对重度残疾(一、二级)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75元。
2、五保户: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五保户”参保人,由区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3、失地农转城人员:失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缴费档次100—1000元,1500、2000元给予对应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政府补助实行“多缴多补、少缴少补、先缴后补、不缴不补、断保不补、对应正常缴费年份补助、一次性补缴不补”的原则逐年补助。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丧葬补贴: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每人600元,如多领待遇的需扣减。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省、市、区财政缴费补贴。
(二)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省、市、区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3.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转移。参保人跨区(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在本区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领取养老金的对象。政策实施开始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五)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省级财政给予的75元/月的养老补助。但在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养老补助。
(六)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一是由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缴费年限(不包含补缴年限)标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增加标准为:
(1)缴费年限达到15年(包含15年)至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2)缴费年限达到21年(包含21年)至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3)缴费年限达到31年(包含31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
增加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原来已参加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与原待遇合并领取;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政策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办机构管理服务。镇社会保障中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具体经办机构,在村设立代办点,方便群众申请参保和领取养老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每位参保对象建立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参保人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区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财政专户不再新设,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上级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各村在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10000元时,要到当地归属信用社及时把钱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把票据及存款单据上交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保资金安全。
(十二)业务经办规程
1.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有关材料后录入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经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建立个人账户。
2.各村民委员会代办点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并将收缴的养老保险金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将所存款票据交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镇社保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上交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最后导入系统。
4.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持缴费票据、户口本、身份证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
5.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参保人员的参保情况导出系统,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做待遇发放。
6.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到个人存折中。
7.实行公示制度。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公示,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村进行张榜公示。
六、实施步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6年6月25 日—6月30日)。搞好全镇16至59岁及60岁以上两种城乡居民人口数据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发放宣传册进行广泛宣传。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5日)。召开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动员大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搞好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各村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2016年7月 1日前全面启动。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16年7月5日—7月30日)。各村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6年8月1日—5日)。召开各村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会,上报经验总结材料。
七、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潞江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杨治林 潞江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张自线 潞江镇镇长
杨洪孝 潞江镇人大主席
成 员:夭德华 潞江镇副镇长
李婷媛 潞江镇宣传委员
杨 涛 潞江派出所所长
李晓杰 潞江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赧明武 潞江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张泽云 潞江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丁 文 潞江镇财政所负责人
胡春国 潞江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夏 晖 潞江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刘 艳 潞江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9个村委会支书、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李晓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夏晖、刘艳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经办机构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充实工作人员。镇确保经办人员在4名以上,村确定1名干部为专职经办人员,全体村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均为村级业务人员。
(三)明确职能职责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讲解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村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对缴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及时上报信息,搞好数据库录入、人员资格审查、宣传发动、业务指导、政策把关、财务及基金管理等工作,确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潞江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信息和确定户籍性质,并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工作。
镇统计站负责核实并提供辖区内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残联负责协助制定残疾人参保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各村负责本村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开展所属区域的摸底调查、参保登记等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负责对各村保费的收缴和发放,并每年对到龄领取人员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名单,确保适龄参保人员的数据及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保障经费投入
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启动工作经费5万元。
(四)强化督查考核
镇人民政府将把各村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并与各村签定责任书。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牵头定期对各村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村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对相关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2016潞江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潞江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