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4-2/2026091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16
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
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拓宽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来源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加强举报奖励、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举报查实以下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均可享受举报奖励:
1.“没证就挖”类:没有办理合法的采矿证、探矿证,私自挖矿、找矿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
2.“有证超挖”类:有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边界挖矿的;
3.“私自多挖”类:只批准挖某一种矿,但私自挖其他种类矿产(天然共生、伴生矿石除外);
4.“变相偷挖”类:借着修路、搞建设、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修森林防火通道、生态修复、土地整理等名义,变相非法挖矿的;
5.“擅自乱挖”类:不按许可证允许的方式挖矿,擅自乱挖乱采的;
6.“过期还挖”类:采矿证到期没续办,或者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还偷挖矿的;
7.其他违法行为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1.提供线索。提供新开挖的矿硐(矿井)、非法开采点线索并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私挖盗采线索并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立案处罚。举报线索查实后,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刑事移送。举报线索查实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区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75—2209743,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举报电话:110,需提供违法地点、行为等基本信息;
2.电子邮箱举报:区自然资源局举报邮箱:lyqzrzyjzf@163.com,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举报邮箱:lygasljcdd@163.com,需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3.信函举报:邮寄信函至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寄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24号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678000)或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环食药侦大队(邮寄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93号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环食药侦大队,邮编:678000),注明“举报材料”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4.现场举报:直接到区自然资源局(正阳北路224号)或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环食药侦大队(远征路91号)举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线索。
四、奖励发放与领取
举报案件办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经审核认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档次、金额确定,并将奖励标准、金额、领奖方式等事项告知举报人。
隆阳区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有关单位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实举报,共同守护隆阳区矿产资源生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