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政策文件】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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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2025103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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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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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30

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办学章程

辛街乡中心学校工会第十三届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学校校名: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

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所辖: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13所小学,9所幼儿园。

(二)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校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2号。

第三条 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隶属保山市隆阳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小学学制六年,幼儿园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把学校办成现代教育示范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 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精神:

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八条

办学思想:君子务本

办学理念:崇文尚德,求真务本

   训: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办学目标:成人成才,全面发展

   风:文明守纪,团结进取

   风:爱岗敬业,博学善教

   风:创新自主,博学深思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中心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中心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中心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中心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执行情况,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凡属中心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 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中心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牢牢把握党对中心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的领导权,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宣传栏、橱窗展板、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 涉及中心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三重一大 ”事项,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中心学校行政管理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在校长、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四条 中心学校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党总支办公室)及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由中心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做好聘任工作。中心学校党组织工作机构及德育、人事、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 中心学校党组织纪检委员是中心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中心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中心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中心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中心学校预算,支持中心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

党总支书记、校长要带头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党组织要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党组织与行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之间要及时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达到互相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设党务办公室、校务办公室、教务科研处(教科处)、德育安全处、总务项目处等职能机构。按编制设置设党总支书记1、副书记兼校长1名,专职副书记(兼纪检委员)1名、副校长3名、教务科研处(教科处)主任1名、德育安全处主任1名,总务项目处主任1名、党务办公室主任1名、校务办公室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九条 中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中心学校校长是中心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中心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心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代表中心学校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中心学校副校长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选聘,每届聘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中心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组织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研究贯彻党组织会议决策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副校长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基建、安全、后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务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学校党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信息收发 ,对外联系,会议记录,宣传报道,有关材料撰写收集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德育安全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学校德育、心理健康、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教职工的业余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教师、学生的监督。

(三)做好困难教职工的摸排、建档、帮扶工作。

(四)组织开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

(五)指导教代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中心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心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区教育局核准。

(五)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六)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召开团队会,定期按要求发展团、队员。

第二十九条 教务科研处工作职责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章》、《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旗制度。

(二)贯彻落实《小学生一日行为规范》,抓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五)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六)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八)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九)做好学生巩固工作,完成“普九”任务。

(十)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十一)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十二)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

(十三)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十四)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

(十五)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 总务项目处工作职责

(一)人事工作、工资审批。

(二)财务工作,各类资金的核定申报,零星维修采购申报报批,部门预算、决算,项目审批、招标、结算、采购等。

(三)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四)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

(五)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六)落实食堂管理,努力办好食堂,热心为师生服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入小学,招收年满3周岁幼儿免试入幼儿园,实行秋季招生。

第三十二条 教学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小学六年,幼儿园三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市、区及以上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不足1年的,复学到原年级班级,休学1年及以上的,复学到休学时低一级的年级。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给予适当惩戒。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七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不准出现人籍分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德育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校本教研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年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四十三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落实“以学为主”,加强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四条 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坚持推门听课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10次,进教师办公室开展教学常规检查不少于4次,做好过程记录、反馈、交流和跟踪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区教育体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低于10小时。每天到校时间不早于8:00,离校时间不得晚于18:00(住校学生除外)。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四十七条 三至六年级学生的课后作业要把握育人功能,严控总量,精准设计,分层布置,辅导到位,认真批改,难易适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保障学生每天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落实国家规定的的体育与健康课 程刚性要求,上足体育课。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让每位学生掌握12 项运动技能。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冬季运动会。

第五十条 坚持“五育并举 ”,上好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一年一度的年终办学水平和校长目标管理考核。中心学校依据《辛街乡中心学校目标管理考核暨校长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全乡各小学实施全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核。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每学期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报告审批制和 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制。

第五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实行零收费制度,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五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七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一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三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习学法,不断改进教学策略,加强核心素养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六)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七)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依据《辛街乡中心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考核量化表》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晋升。学校按照《辛街乡中心学校教师履职考核量化表》,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 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

第六十八条 教师实行岗位聘任。依据《辛街中心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和《辛街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 ”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教职员工聘任,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以《辛街乡中心学校关于义务教育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基本依据,年终一次性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当月考勤,次月发放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第七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规定,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五)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七十二条 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协同育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二)建立联系卡,与家长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三)教师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认真召开一次家长会。

第七十五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中心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