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辛街乡中心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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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20251030-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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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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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辛街乡中心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

辛街乡中心学校工会第十三届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章  师德建设

第四条:教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不赌博,不酗酒。

第七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辱骂学生、歧视后进生。若违反上述规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八条: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树立教师形象,衣着端庄,校内公共场所不抽烟,不带小孩进教室。上课不穿拖鞋,着装得体,不随意出入教室,不坐着讲课。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拟定教学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

第十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制定各种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加强备课管理,教案要求有手写教案和课本批注。教龄 6年内(含6年)及新教科目的教师需手写详案,教龄6年以上的教师手写略案。严禁无备课教学,禁止抄袭现成教案和课件,严禁从网上直接下载教案使用。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作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全过程管理。将作业的布置、批改与设 计纳入日常教研。不布置机械、无效、重复性、惩罚性作业。教师必须亲自按质按量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代批作业。认真撰写课后反思。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方法,每人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总结或论文,每年至少研读一本教育专著,并写读后感。

第十二条:“ 四率 ”达标:小学入学率100%,巩固率100%,合格率100%,完学率100%

第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妥善办理学生入学、休学、转学等手续。取消留级制度,不得开除学生。不准人籍分离,转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使学生生动、活泼、健康成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十五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

第十六条: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提倡教师提前候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报中心学校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报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活动亦不应影响教育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学生公正、全面评价,认真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

第十九条:重视团队组织建设,定期发展新队员,组织开展团队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一条:上课期间,教师手机必须处于静音状态或飞行模式,不得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影响教学。

第四章   技术职务考核、聘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分四个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含不定性)。优秀面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比例进行考核。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优秀面分开算。考核不称职者,可以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在辛街工作两年及其以上, 达到履职晋升年限、学历、继续教育学时及其他条件的,可以申报高一级教师晋升考核。教师的履职晋级(特指二级进一级,一级进高级)原则上进行岗位设置,即将一级教师岗位和高级教师岗位按岗位需要进行设置,本着向山区学校倾斜的原则,教师按岗位设置情况报名,在所报名人员中按《辛街乡中心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考核量化表》按岗位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表决,同等条件下,原学校教师优先上岗。

第二十五条: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履职上岗时间根据人社、教育等部门的审批时间履职,履岗满两年后符合乡内流动要求的可以申请流动。其一,经中心学校推荐,必须到相应岗位履职;其二,有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师德行为被上级部门认定给予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其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的晋升必须在辛街工作两年及以上,同等条件下,按以下要素考核考察:第一要素为履职年限,第二要素为教龄长短,第三要素为距退休时间年限,第四要素为业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实行教师全员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全员培训,全员培训学时作为续聘、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教师实行一年一度的聘任。负责人根据学校编制,择优聘任教师。对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工作失误者,可低聘、缓聘或解聘。教师聘任在每年的八月份进行。

第二十八条:负责人聘任教师后,要签订上岗履职责任书、聘用合同书,督促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拒聘人员,自拒聘之日起,连续十五天找不到岗位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待岗处理。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三十条:

1.正常婚假318天。子女结婚给予请假3天。

2.教职工子女高考给予3天陪考假。子女上大学,省内给予3天送学假,省外给予5天送学假。(以入学通知书时间为准)

3.正常产假158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产假待遇:①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③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④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⑤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按照正常产假休假158天;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顺延;摘除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7天;⑦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休假15天;⑧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视情况给予男方陪护假1030天。寒暑假生育的以出生证时间为准,其它方面的假期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4.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去世丧假7天;旁系亲属(祖父母、兄弟姊妹)丧假3天。

5.教师因病需要请零散病假,需提交看病病历或病情诊断相关材料向所在学校校(园)长申请,教师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休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请假审批,请假2天内由校(园)长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产假、婚假、丧假)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校务办公室存档,请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上报隆阳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年终考核中发现未执行的,在学校年终办学水平考核评分中,扣除5分。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旷工一天乡村教师补贴和乡镇岗位补贴不发放,病假1天乡村教师补贴和乡镇岗位补贴各扣款40元,病假10天及以上乡村教师补贴和乡镇岗位补贴不发放。事假1天乡村教师补贴和乡镇岗位补贴各扣款150元,3天及以上乡村教师补贴和乡镇岗位补贴不发放。在各种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三十二条:中心学校召开的校(园)长会无特殊情况,校(园)长必须亲自到会,不得请人代开。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以校为家,每周住校不低于两晚上。不足一晚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三十五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聘。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权。任期为三年,每年作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校长聘任学校二级班子及教师,报中心学校备案。

第三十八条:男教职工达到60周岁,女教师到55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加强病休教师的管理。病休满一年后必须到指定医院病检,病检后到中心学校办理续休或恢复工作手续,恢复健康的应及时参加教育工作。不办理手续的,按在职教师的拒聘情况处理,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四十条:落聘人员,一律不予办理病休、长期病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乡内教师流动:乡内有流动意愿的教师,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对照近两年期末考试综合值进行考核。凡是个人所上考试科目的综合值未达到乡平均值的,不得提出调动申请。中心学校对调动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调动名额及空缺岗位。调动名额及空缺岗位确定后,中心学校确定新调入学校。当符合调动条件并提交调动申请的教师人数多于中心学校确定的调动名额人数时,比较调动申请人所 上科目的综合值与乡平均综合值的差距,差距小的教师获得调动资格。如出现个人综合值与乡综合值差距相同的情况,在原学校履职年限长的教师优先。个人没有调动意愿,但在原学校工作不认真,教学成绩长期低迷的教师,由中心学校对教师进行岗位调整,个人必须服从中心学校的安排。

第四十二条:要求调出本乡工作的,按区教育体育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福利待遇。教职工的五险一金按政策办理,鼓励教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及各种保险。按照云南省总工会云工通【202422号文件《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和本校工会年初预算及资金结余情况,凡教职工本人生病住院,各学校代中心学校看望,慰问品金额不得超过 300元。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5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200元的丧葬用品。教职工节日慰问:逢年过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特殊情况,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常规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具备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并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维护,未经中心学校允许,不得改变用途。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中心学校。

第四十五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应做到校园随时整洁卫生,抽查发现不清洁时,将在学校年终办学水平考核时,给予适当扣分。

第四十六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法令执行。

第四十七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校长保证通讯畅通,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值周教师每天必须有安全工作检查的记录。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研学、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四十八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安全检查月报告制度和集体活动审批制度。重大伤亡事故立即报中心学校,谎报、漏报、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出现人为安全事故(特别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负责人不予奖励,并扣除学校总分5分,履职考核中该校所有人员不得评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严格财务制度,厉行节约,严禁学校赤字。杜绝挂账,学校5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报中心学校审核、报批。每学期结束,各校财务稽核小组要对学校财务进行稽核和公示。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后果较严重的人员,按有关财务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逐步加大绿化、美化校园的投资力度,改善校园环境,努力使学校上档次,构建和谐校园,创建省、市、区级现代示范学校。

第五十二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教育、仪器设施、图书的功能,不浪费资源,闲置仪器,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各学校必须重视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调动时档案材料如数移交。

第八章  评优评先

第五十四条:评选条件绩效考核表中涉及“德 ”、“廉 ”条款中,有不良记录的一票否决;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旷工1次的教师不能参加评优评先;当年教学成绩达不到全乡平均值的教师不能参与推荐;年终考核不定等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树立全员管理意识,所任班级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出现特定事例,明确当年不参与评优评先、外出学习和晋职晋级,时限为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后满12个月止;处分以解除处分期限为止,并严格执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评选办法(一)评优评先名额由中心学校分配到各校(园),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推荐;其中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校(园)长的评选,须在考核期内要担任相应职务,按符合条件人选的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推荐公示。(二)当年同级别奖项只推荐一次,已获该级别表彰的不再推荐同级及以下级别表彰,只可以推荐更高级别的表彰。(三)同一荣誉称号,两年内已被国家、省、市、区、乡、中心表彰的,不再进行同类别重复表彰。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按《辛街乡中心学校办学目标管理考核暨校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考核。年终按《辛街乡中心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考核教师,发放奖励性部分。

第五十七条:每年评出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参照绩效考核执行。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与上级政策、法规冲突的,以中心学校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涉及隆阳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年终绩效、乡镇补贴等工作的,按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在辛街乡中心学校实施,解释权属辛街乡中心学校。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教代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细则实行过程中,与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