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乡关于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50416-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4-16
随着各类节庆活动的增多,农村自办宴席作为农村村民社交与庆祝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丰富生活的同时,也因人员集中、食材采购与加工环节缺乏规范,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为保障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以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一、申报备案要求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村进行申报备案,将聚餐时间、地址、餐次、人数、白酒生产经营者、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备,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食品原料及加工要求
1.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包括自行配置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2.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严禁食用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散装白酒,防止误将工业酒精甲醇当成食用白酒饮用,导致白酒中毒。
3.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
4.严禁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5.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不得提供剁生、血旺等有生肉(血)成分的高风险食品;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7.饮用水和加工用水应符合卫生要求。
三、食品加工场所及人员要求
1.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 25 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自办宴席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采购及储存要求
1.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2.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的食品应及时冷藏。
3.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五、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1.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
2.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3.需加热(炒、煮、蒸、烧等)的食品要保证足够的加热时间,烹调后 2 小时内食用;超过 2 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防鼠;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凉菜禁止隔餐隔夜食用。
4.提倡宴席供餐的食物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的分量不少于 125 克,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留样冰箱及容器应专用(或冰箱专层使用),用前消毒并保持洁净。
六、应急处置要求
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七、政府监管责任
乡人民政府对全乡食品安全负总则,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食品安全负责,要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
请广大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承办者及参与者务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欢乐的聚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