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的消费提示

索引号
01525772-2/20250418-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4-18

为规范我区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理性消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现对全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槟榔不属于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明确,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等疾病密切相关,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

二、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

(三)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三、严格规范包装标识。槟榔及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四、认清槟榔危害。槟榔中含有槟榔碱、麻黄素等物质,嚼服后能使人兴奋,长期食用容易产生依赖性。同时,槟榔碱易灼伤口腔黏膜,长期嚼食会导致口腔黏膜发生病变,严重的还可能会引发口腔癌。此外,槟榔还与食管癌、胃癌、肝癌等多种癌症的发生有关。

五、理性消费与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槟榔消费,充分认识其危害,谨慎购买、减少食用。学校和家长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切勿让未成年人购买食用槟榔及槟榔制品,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若发现有商家将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