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潞江镇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01525758-9/20260318-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3-18

关于潞江镇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的

提醒告诫书

潞江镇广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蔬菜、水果种植农户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潞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于交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二、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及蔬菜、水果种植农户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2.出厂铅封完好,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三、广大经营者销售、收购蔬菜、水果时,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保证公平、公正、透明消费,称量商品时去皮、去水分等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禁止在称重环节提前调整计量秤显示量值。

四、市场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集贸市场、收菜点主办方是市场内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市场主办方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五、市场主办方要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要明确专人管理,方便消费者复秤,确保秤准量足。市场主办方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每年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潞江所将加强检查监管,依法严格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潞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农户,在购买商品和销售农产品时,先看电子秤是否张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称重前是否重量显示值为零,对称重数据存在争议时应及时要求经营者复秤。若发现商户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有关市场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