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 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教育体育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保山市隆阳区教育体育局。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与保山市隆阳区教育体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保山市隆阳区教育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教育体育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对学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研究提出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教育体育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实施。承办学校设立、调整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区体育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领导干部人选考察、推荐、任免。指导学校搞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做好工、青、妇及统战工作。
(四)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负责教育体育系统治安综合治理和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及处置突发事件。
(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各乡镇(街道)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教育事业。负责组织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工作,负责全区职业教育的统筹与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六)负责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措教育体育经费,全面加强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监测全区教育体育经费使用情况。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体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体育援助和支持。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和体育工作。
(九)主管全区教师教育工作。组织全区教师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组织实施普通高等、中等、自学考试及其他形式考试报名、考试工作。负责中小学校、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及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校建修缮工作。
(十二)负责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负责国际、国内教育援助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十三)对全区各级各类教育体育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体育方针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和目标的实现。负责教育体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等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管理全区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和业余训练工作,组织参加全市综合运动会和单项比赛。
(十六)研究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教育体育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